索要动迁补偿费前夫成被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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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5日00:09 大连晚报 | |||||||||
索要动迁补偿费前夫成被告 由于房屋动迁,我市一女士离婚后提出分割房款;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房屋补偿款4.9万元 ■通讯员侯德伟葛丽艳本报记者静河
协议离婚,一般都有财产分割协议,对于已被双方签字确认和实施的财产分配,能否要求重新分割呢?3月上旬,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案。 离婚后房子归了男方 我市的李女士与张先生是一对结婚十多年的夫妻,两人于2001年6月19日来到民政部门,要求协议离婚。经协商两人签订了离婚协议,该协议约定:孩子由张先生抚养,李女士每月给付抚养费60元;家电归李女士所有,房子由张先生和孩子居住。 索要房款上公堂 2005年夏天,李女士与张先生原来的住房动迁了。张先生领取了拆迁补偿金16.8万元,其中房款9.9万元,搬迁安置费、电话、有线电视赔偿费、装修及附属物赔偿费,奖金及困难补助等6.9万元。李女士得知这个消息后,觉得这笔补偿款也应有自己一份,便找到张先生索要,遭到张先生的拒绝。李女士来到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一纸诉状将张先生告上了法庭。李女士要求依法分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住房的动迁补偿费6万元。 被告张先生辩驳说:这套房子原是公房,1996年动迁上楼,2003年以我的名义参加房改。原房没有房照,是照顾我残疾才分给我的房子。 法院判决,分割补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本案原、被告原居住的楼房属夫妻共同财产。关于被告提出原民房属公房,离婚后参加房改取得的等辩解,因未提供相应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不予采信。原、被告双方2001年协议离婚时约定的“住房由男方和孩子居住”,是对该房使用权的处分,在所有权没有处分分割的情况下,该房仍属原、被告共有的财产。现该房屋已被拆迁,被告已将拆迁补偿款领走,原告有权要求分割房屋补偿款。关于该房屋获得的其他补偿款,因原告与被告已离婚多年,离婚时房屋之外财产已分割,原告对房屋之外的其他财产没有所有权,故原告无权要求分割其他补偿款。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张先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女士房屋补偿款4.9万元。本案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现已生效。(本文所涉人名均为化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