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QQ记录作证 索要购房款 能否作为证据法院尚未答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5日01:49 北京娱乐信报

  信报讯(记者 郭志霞)一对情侣因为一栋房产闹上法庭,原告李小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却是一份QQ聊天记录。记者昨天获悉,顺义法院后沙峪法庭已经开庭审理此案,但对于QQ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法院尚未作出明确答复。

  李小姐起诉到法院称,她与被告孟先生原是恋爱关系,2004年10月分手。2004年6月,孟先生购买1套商品房,她出资15万元,还另外出资4.8万多元装修。
双方都没有办理书面手续。分手后,孟先生拒绝返还购房款和装修款。庭审中,李小姐提交的证据主要是一份QQ聊天记录,是她与孟先生在分手后上网聊天时留下的记录文档。QQ记录中,孟先生承认欠她购房款及装修款,并且还同意归还。

  这份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遭到孟先生的质疑。他在答辩中称,没有与李小姐共同买过房子,而且李小姐提交的QQ聊天记录中,双方使用的都是化名,没有真实的聊天人资料,因此不能认定是他本人所为,所以也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审理中。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