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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容新娘再获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5日08:48 东方网-劳动报

  本报讯(记者忻意通讯员侯荣康)昨天,徐汇法院对毁容新娘人身索赔案(本报去年9月2日、10月27日曾报道)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史宇芳应赔偿原告沈小姐经济损失共计48381.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被告特化公司及其职工郭某共同对史宇芳的赔偿款承担40%的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由于特化公司并未严格执行《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审
批手续形同虚设,致使员工郭某随意领取浓硫酸为罪犯所用,对此特化公司和郭某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记者了解到,从出事到现在已过去两年,受害人沈小姐全身14%皮肤严重烧伤的后遗症持续至今,她一直没有找到工作,经济压力相当大。被告人史宇芳从女子监狱走上民事诉讼被告席,对于判决结果,她表示接受,但称没能力支付。对此判决,特化公司表示将会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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