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为“漏水管”埋单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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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5日10:07 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 |||||||||
本报3月24日讯(记者刘建通讯员王卉)市民孙先生在康顺家园买了房子,由于地下水管破裂漏水造成3个月水费过万元,经查原是水管施工使用了内壁破裂的水管,居民遂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近日,四方法院一审判决,万元水费由开发商来承担。 四方区康顺家园50号居民的孙先生,2002年1月购得该房,2005年11月份,孙先生获悉当年9月到11月的水费竟高达1.23万元。为了减少更大损失,孙先生多次找到开发商要求
孙先生认为,开发商在施工前明知该水管有质量缺陷,却用胶粘剂,造成了目前的经济损失。为此,孙先生将开发商告到四方法院,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水费1.23万元,同时赔偿管道维修费11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开发商称,水管质量没问题,管道设备保修期为2年,孙先生投诉时已过了保修期,开发商对该水管不负有保修义务,同时认为孙先生提交法庭的破裂水管不能证明是现场使用的管道。 四方法院认为,孙先生开挖地面找到漏水部位,拍下照片,并将破裂的水管提交法庭,水管内壁的裂缝处有用胶粘的痕迹,证明破裂的水管在施工时已有裂缝。开发商主张提交法庭的有裂缝的水管不是现场的,但未举证,也没有提出鉴定申请,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孙先生2005年9月之前的8个月平均用水每月35元,扣除该3个月的正常用水费105元,多余水费1.22万元应由开发商赔偿。最后判决,开发商赔偿孙先生1.22万元水费和1100元维修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