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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加班费 咋统统没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5日11:44 今晚报

  本报讯 (记者吴阿娟 通讯员郭儒村)一名女子曾在一家美食城工作过两个多月,在这期间,美食城没有为其缴纳养老、医疗保险,并在其加班后未支付加班工资,该女子认为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受到侵害,遂在因故离职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进行审理,一审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支持了这名女子合理的诉讼请求。

  加班不给钱

  起诉美食城

  2005年6月,女子沈某应聘本市南开区某美食城副经理一职。6月27日,沈某出任某美食城楼面副经理,双方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月薪2000元,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5年8月,沈某以婚期将近为由,书面提出辞职申请。8月底,沈某在员工离职申请表上签字。但其后,沈某认为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在用工期间遭受侵害。沈某提出,在工作期间,她每周只休息半天,共加班13.5天,延时加班29天共58个小时,但美食城没有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费。另外,美食城没有为她交纳养老、医疗保险,违反了法律规定,且美食城在她离职时还无端扣发了她400元工资。沈某遂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决被告某美食城给付扣发的400元工资;支付2005年6月底至8月底期间的公休日加班费1500余元、每日超时加班费970余元,并为其缴纳在此期间的养老、医疗保险。

  工作时间短

  约定要扣钱

  法庭上,被告某美食城辩称,原告到美食城工作时,曾在员工登记表中签字,双方已经约定,若工作不满一年,离职时扣除当月工资的20%,因此美食城按约定扣发原告400元。另外,原告每天的工作时间就是8小时,由于原告是管理人员,可能会晚走,但美食城没有要求其加班,原告晚走是自愿行为。原告确实每周只休息半天,但可将公休日存起来补休。另外,由于美食城是餐饮业,有行业特殊性,人员流动频繁,很少有稳定的劳动关系,因此在给付原告的工资中就已经支付了保险费用,且原告仍处在试用期内,人事、保险档案关系尚未转入,其亦未提出缴纳保险事宜,故现在其要求补缴保险依据不足,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补发加班费

  补缴养老金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原告在进入被告单位工作时曾在员工登记表上签字,该登记表中约定:“员工离职工龄不满1年者,扣发一个月基本工资的20%”。所以,原告在离职时,美食城扣发了其8月份工资的20%计400元。另外,在原告工作期间,原告的人事保险档案存放在开发区人才交流市场,被告未为其缴纳养老、医疗保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作为用人单位,理应为劳动者交纳养老、医疗保险,原告也应按照比例承担个人应担负的部分费用。另外,原告在任职期间,每周只休息半天,累计加班13.5天,但被告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不低于原告工资200%的加班工资,因此应予补发。但在庭审中,原告只向被告主张要求支付2005年6月底至8月底间休息日的加班工资1500余元,法院予以准许。对于原告提出的其每日延时加班共计58小时的主张,因其未能提供加班系属被告所要求的证据,故对这项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另外,法院认为被告按照双方约定扣发原告400元的做法并无不当。由此,法院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一审判决: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支付原告2005年6月底至8月底间休息日加班工资1500余元;以2000元为基数为原告补缴2005年7月、8月的养老、医疗保险费用,原被告承担的比例及数额均以本市社保经办机构的核定金额各自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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