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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吊车“玩”蹦极游戏 操作不当致人坠落伤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5日14:50 新民晚报

  起重吊车用于蹦极活动,因吊车方工作人员操作不慎造成蹦极者快速下落导致伤残,由此产生54.6万余元医疗费等。由于起重吊车保过险,故吊车所有方上海吊车租赁服务公司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54.6万余元。日前,这起保险合同案件已由虹口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吊车租赁服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投保

  原告是一家专业吊车租赁服务公司,多年来一直在保险公司投保。2002年起,原告的起重吊车向保险公司投了保,具体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无过失责任险。保险条款中对第三者责任险作了具体规定: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由保险人给予赔偿,但对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不负赔偿之责。

  而有关被保险人的义务则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被保险人不履行此项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

  事故

  2003年9月11日,在本市举办的一场大型游艺娱乐活动中,一家高空弹跳公司租用原告方起重吊车,开展蹦极活动。9月27日,因吊车工作人员操作不慎,造成高空弹跳公司员工小沈在蹦极中快速下落而致残。吊车公司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但保险公司以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三款关于保险人对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不负赔偿之责的规定拒赔。

  之后,小沈因与原告协商赔偿未果而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原告吊车公司向小沈承担医疗费等各种费用54.6万余元。嗣后,原告吊车公司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无果,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54.6万余元。

  分歧

  吊车公司认为吊车由车体、吊臂和吊钩组成,蹦极活动置用的吊笼及橡皮绳悬挂于吊钩之下,显然不属起重吊车的固有装置。故保险公司将受害人视为保险车辆上的人员,与事实不符。

  保险公司则认为,原告提出索赔的事故不是一起保险事故,因小沈在保险车辆上,故属车上人员。按保险合同条款规定,这起事故不属保险公司承保的第三者责任险范围。

  其次,被告还认为,原告擅自变更保险车辆的用途,将起吊货物改为起吊蹦极人员,以致危险程度明显增加。且原告将保险车辆用于蹦极,未事先通知保险公司,违反了约定。为此,保险公司有权依法予以拒赔。

  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将车辆出租用于蹦极,起吊对象为参与蹦极的娱乐人员。为此,起重吊车操作中涉及操作以外人员的频率将大大高于一般工程作业。原告改变保险车辆用途而致使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是不言而喻的。且原告无证据证明其事先通知被告并申办批改手续,显然未尽告知义务。被告认为保险车辆用于蹦极后,受害人进入与吊车连为一体的吊笼即为车上人员的理由,并非毫无依据。综上所述,被告拒绝理赔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本报记者袁玮通讯员顾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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