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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出狱后勒索举报人 要求支付监狱受罪补偿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6日02:53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孙思娅)小偷冯某遭举报入狱后,对举报人怀恨在心,不仅在狱中写信恐吓,还在出狱后向举报人强索“监狱受罪补偿费”,不成后又找朋友殴打证人。前天,通州法院以打击报复证人罪判处冯某有期徒刑11个月。

  37岁的冯某家住通州区永顺镇。2003年1月,他因犯盗窃罪和销赃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由于证人文某并未特别要求法院隐去自己的姓氏,因此法院宣读判决书时,冯某得知是
一个姓文的人举报了他,而他恰好有这样一位知情的朋友,因此判断举报他的人正是文某。从此,冯某对文某怀恨在心,在距服刑期满还有4个月的时候,冯某在狱中给文某写了一封恐吓信,要求文某付给自己“监狱受罪补偿费”。

  2005年1月,出狱后的冯某马上将文某约到通州物资学院附近一家饭馆,并叫来哥们儿小勇等人为他撑腰。用餐时的交谈中,冯某进一步确定正是文某举报了他,并向文某表示自己“这两年在里面没少受罪,现在出来了,缺生活费”,要求文某给他5万元钱,作为监狱受罪的补偿。

  吃过“鸿门宴”,情绪紧张的文某马上请朋友从中说和,但冯某确认文某不愿给钱后立刻和小勇等人赶到文某住处,几句话后小勇等人便用皮带抽打文某,还拿烟灰缸砸了文某的头。冯某看见后,没有制止哥们儿,还若无其事离开了现场。冯某走后,小勇等人又用刀将文某头部、右大腿等处扎伤。警方接到报案后,将冯某和小勇等人抓获归案。

  经法院判决,小勇给予文某3万元经济赔偿,法院还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小勇有期徒刑10个月。而冯某,也因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

  ■律师提醒

  证人欲隐身份要特别提出

  律师许兰亭称,司法机关的判决书是对外公开的。但证人有特殊要求时,可以隐去相关信息。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司法机关应对证人进行保护,但只是原则性规定,并没有具体实施规范。律师提醒市民,在担任证人时,如果不想公开自己身份,在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要向司法机关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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