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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一名再就业人员 企业税费减四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6日10:41 海峡网-厦门日报

  税收新政出台,持再就业优惠证的本市户籍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更有保障

  本报讯(记者 陈泥 通讯员 潘丽敏 林志刚)记者从地税部门获悉,国家近期出台了两大促进就业的税收新政策,鼓励企业招用下岗再就业人员。

  新出台的促进就业税收政策包括,企业招用一名持再就业优惠证的本市户籍下岗失
业人员,可享受每月抵扣税收400元的优惠,招用“4050”以上的持再就业优惠证的本市户籍人员,还可享受每月社会保险约150元至300元的补贴。

  此外,新政策在社会保险方面也有优惠,企业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本市户籍人员,男50周岁以上,女45周岁以上,五年内用人单位为其以最低缴费标准(社会平均工资的60%)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由政府同级再就业资金支付,男45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的,则按最低缴费标准的50%予以补贴,受理补贴的部门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地税人员表示,此次出台的税收新政具有四大特点,一是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本市户籍人员就可享受,不像过去仅限于国企下岗职工,享受对象扩大,更能解决困难群体的困难;二是享受税收减免的方式为直接扣减,而不是先征后退。即企业只要经过报批后,就可以从每月应纳税款中直接扣减优惠金额,不需占用企业资金;三是可以按企业全年招用的人数进行加权平均,经汇算后,多退少补,最大限度地享受优惠;四是特别强调为员工缴纳社保费,社会保险对人和社会的积极作用被高度重视。

  地税部门也提醒说,社保费补贴政策适用于所有企业,不受行业类别限制,企业因此而享受的补贴金额为每人每月150元至300元。(来源: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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