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业优惠证办理范围扩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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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7日00:45 大连晚报 | |||||||||
再就业优惠证办理范围扩大 日前,我市出台新政策规定,城镇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和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也可享受优惠办理此证 ■本报记者马嫱
办“优惠证”截止到2008年底 昨日,记者从大连市劳动就业保障局获悉,我市日前出台《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再就业优惠证和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样式的通知》,对“再就业优惠证”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审核提出了具体要求。“再就业优惠证”办理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审核的政策审批截止时间为2008年底。 办“优惠证”的范围有所扩大 我市“再就业优惠证”按《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确定的范围,在原有对象的基础上,发放范围扩大到城镇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和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再就业优惠证”办理程序不变,准备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持本人失业证、身份证、户口簿和社区出具的就业状况证明(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下岗失业人员还须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凭证),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另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或经公证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 不满3年的可核定延期 对2005年12月31日前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在2006年3月底前,由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组织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审核备案。对享受政策期限不满3年的“再就业优惠证”核定延期,加盖“延期使用至××年××月××日”印章。 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可申请认定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当地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经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