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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显示器兼容”是欺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7日02:13 重庆晚报

  主持点题:

  本月12日,家住南岸区的李先生在电器商场买了一台液晶电视。促销员宣称,这台电视可以“电视、显示器兼容”,但李先生回家接上电脑,却发现看不清文字。14日,商场工作人员到李家检查后称“物理分辨率低了,达不到电脑的显示效果,电视本身无质量问题。”李先生则认为,商场宣传存在误导消费者嫌疑。

  商场坚持认为自己无过错,只是顾客误解了,若要退货则必须按照商场的规定:商品包装必须完好,已开封需重新包装的,顾客要补包装费。

  李不同意。经协商,商场最终无条件退货。

  焦点①

  宣传误导消费者

  正方:属于欺诈

  律师冯乔兵:由于商家宣称“电视、显示器兼容”,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必须与宣传一致”的规定,该电视应该达到宣传的效果。因为商家让消费者误认为电视“电视、显示器兼容”而购买,这个行为应该属于欺诈。

  专家李勇:民法中的欺诈和消法、合同法中的欺诈含义不同。从立法角度分析,民法追求的是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意思自治,消法则是倾向于对在消费活动中处于弱势的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消法第49条被称为保护消费者的“帝王条款”,所规定的赔偿是一种惩罚性的赔偿。

  消费者的正确消费必须依赖于商家的正确引导。普通老百姓对“兼容”的理解就是二者皆可,他们并不能区分支持分辨率和物理分辨率之间的差别。由于商家的宣传造成社会公众的误解,就应该构成欺诈。

  消费者李先生:商家是否应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呢?如果没有满足,那么就应该是一种虚假宣传,就是欺诈。

  反方:属重大误解

  律师邓继为:商家没有虚构产品的性能,只是促销人员利用了普通消费者不具有专业知识而盲目购买的心理,应该属于重大误解。欺诈的前提是主观捏造、虚构,而本案中商家只是在宣传中夸大了产品的性能,并不是虚构。夸大和虚构是截然不同的。

  律师周宏:民法、消法、合同法都对“欺诈”进行了相关阐述,国家工商总局《欺诈行为处理办法》中也对多种欺诈行为规定了处罚标准。是否构成欺诈,要看是否存在“虚假,隐瞒真实情况”。商家说的兼容,可能表示仅仅能使用,而不一定要达到非常高的标准。可能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但是构不上主观故意或恶意欺骗,只能说是有“误导的嫌疑”。.

  律师孙济华:商家宣传“电视、显示器兼容”,说明电脑显示只是电视的辅助功能。商家的行为不存在瑕疵,甚至可以不退货。

  律师张进锐:凡是“几合一”的产品,都有主功能和辅功能之分。消费者应该对此有一个基本的判断,并确定自己购买商品的主要用途是什么。李先生购买的液晶电视并非不能做电脑显示,只是显示不清楚,所以不应该属于质量问题,也不构成欺诈。

  正方支持率:★★★

  反方支持率:★★★★

  第三方:属于共同欺诈

  陈艇律师:“电视、显示器兼容”是厂家在说明书上标注的,但是厂家并没有达到说明书上的性能。商家在进货时,拥有对所购产品进行检验的权利和义务。李先生遇到的问题,说明商家没有尽到检验的义务,本身存在过失。因此,厂家和商家应该构成共同欺诈。如果消费者要向生产商索赔,标注“兼容”的产品说明书就是最好的证据支持。

  焦点②

  退货被索包装费

  正方:纯属“霸王条款”

  律师邓继为:李先生购买的电视机只有在打开之后使用,才能发现产品与宣传不同,继而决定退货与否,并不是消费者人为故意损坏包装,因此不应该由消费者来支付包装费。

  律师高玉娟:电视机包装是否完好无损并不影响其再次使用,因此向消费者收取包装费是不合理的。

  律师陈艇:提供包装是厂家或商家的义务,退货也是其义务。消费者没有义务支付包装费,甚至还可以要求商家支付因退货而产生的差旅费用。还有某些商家进行“买一送一”的促销活动,那么“买”的商品和“送”的商品,如果出现退换货,应该如何处理?现在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律师周宏:“三包”规定,七天之内退货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反方:商家收费有理

  律师孙济华:李先生要求退货,不是因为商家服务或产品质量上的问题,而属于消费者单方解除合同。商家给予退货是尊重消费者,因此收取包装费是合情合理的。

  正方支持率:★★★★

  反方支持率:★

  争鸣①

  消法应该独立成体系

  专家李勇: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没有把消法独立成一个体系,而是从属于经济法的体系之中。这样导致很多情况下在法律适用上要参照其他法律。而国外如欧盟等就把消法作为一个单独的法律体系独立出来,使得消费者权益得到更好的法律保护。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消费活动将出现更多新情况、新问题,因此有把消法独立成体系的必要。

  争鸣②

  对消费者保护应适度

  律师孙济华:在消法中过度强调对某一方当事人也就是消费者的保护,这样很有可能造成对经营方不公平的现象。因此建议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应该适度,从而体现法律的公平原则。

  提醒:

  解决消费纠纷必备七大“利器”

  律师陈艇:遇到消费纠纷不必慌乱,首先要向对方讲明道理。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固然重要,倘若手中再添几把“利器”,扯皮之事就容易迎刃而解。

  一、消费凭据:包括发票、收据、小票等,乃至有商场标志、名称的便笺;

  二、实物:必须保存好,移交给商家或维修部门前,可以通过照片形式,把实物原貌固定下来;

  三、现场照片:产生纠纷后不急于去闹去吵,先取得现场图片,避免矛盾激化后再取证遇阻;

  四、视听资料:售货员、促销员的承诺如果能记录下来,诉讼中是有力证据;

  五、证人证言:获得其他消费者的支持,留下对方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等。

  六、病情记录:包括病历。建议做个医学鉴定,住院找专家下个结论,以便起诉时有索赔依据,它是对伤残等级以及今后续医的参考。不必忙于先做伤残鉴定,免得对方对单方面鉴定不服,要求重新鉴定又花钱;

  七、经营者状况:经营者场所变更、经营范围变更太过频繁,用数码相机、照相手机将经营者执照拍下来,避免告错对象。

  记者 陈亮王明网络编辑: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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