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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一票通”,请给我一个合法依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7日03:52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成都市有关部门为推行18条收费公路、绕城高速路“一票通”的收费制度,透过媒体讲述了很多条理由,来说明其合理。在此,我暂且不对合理与否进行评议,只想指出,读完所有媒体引述的成都市交委有关官员的说法,都没有看到任何有关这一即将实施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依据。

  我同时注意到,有关官员曾提到国务院2004年颁布实施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并引用其中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还贷公路,可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提这一法规条款,是想证明强制推行“一票通”、捆绑收取车辆年费有法律依据吗?凡是具有基本阅读能力的人,都不难读出这条法规的含义与推行“一票通”的行为相去甚远。三个“统一”,显然不等于“统一收费”。

  公路收费的法律依据,是《公路法》。唯有该法,明确使用“统一收费”的措辞。但是很遗憾,这并没有为成都市的“一票通”提供“统一收费”的合法依据。《公路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同一收费公路由不同的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建设或者由不同的公路经营企业经营的,应当按照‘统一收费、按比例分成’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收费站。”什么是“同一收费公路”,其义不辩自明,绝不是权力话语可以随心所欲地加以解读的。

  为了治理“三乱”、规范对车辆的收费行为,防止各地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自我授权,我还知悉,早在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就已作出如下强制性规定:“要加强对涉及机动车辆收费的管理,严禁将车辆通行费平摊到所有车辆并强制收取;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严禁对机动车安全重复检验、重复收费和机动车定期检验时搭车收费……”不执行这一通知,违背了法制统一原则,也是典型的政令不通。

  几相对照,合法与否,对此不难作出评判。

  未经合法授权的行政行为,是对行政权力的滥用,必将侵害人民群众的权益,影响政府形象,更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大相径庭。

  我们党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其中依法行政至关重要。行政不仅是法律的执行,行政还必须经过合法授权,要受法律的限制。不讲依法行政,又怎么构建和谐社会?

  推行“一票通”,请给我一个合法依据。

  ■老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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