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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合同被删九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7日08:27 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本报3月26日讯(记者陈新坦实习生孙统)今天,市民王先生向本报反映,他买房和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发现合同内不少有利于消费者的条款被开发商删除,而在开发商的补充条款里,增加了开发商的免责内容。

  王先生介绍,近日,他看好了位于308国道旁边的某小区,就定了一套住房,并交了首付款项。近日,开发商让他去签合同。他去后发现合同里面有9项条款被开发商删除,删
除的条款里有不少是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条款。而开发商为此补充的条款里面增加了开发商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条款却明显减少了。

  今天下午,记者在该小区售楼处看到,开发商所使用的《青岛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是由市工商局和市建委联合制定,上面盖有“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本监制章”,是商品房买卖的示范文本。记者数了数,该合同中共有9项条款标明“此条删除”或“此条删除,见补充款”,被删除的条款中有不少规定了开发商的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而在补充的条款中,原条款中一些有利于消费者维权的条款则不见了。

  记者发现,合同的第十五条中规定:甲方保证在向乙方交付该房屋时该房屋没有甲方设定的抵押权,也不存在其他产权纠纷和财产纠纷。如房屋交付后出现与甲方保证不相一致的情况,有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赔偿乙方。可是开发商却将此条删除后在补充条款里规定:“甲方保证在向乙方交付该房屋时该房屋不存在因甲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原条款中甲方承担责任和按照规定赔偿乙方的规定被删除。

  记者询问工作人员为何删除这些有利于消费者的条款,而补充了一些开发商免责的条款。一工作人员没有正面回答,只说现在房子很抢手,签合同都是双方自愿。

  对此,市消费者协会孙培旭秘书长认为,开发商将部分有利于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条款删除,增加了自我免责内容,这些条款应属于“霸王条款”。市工商局消保处严碧龙处长表示,《青岛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是示范文本,开发商应严格遵守,即便要改动合同内的条款,也应该向有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方向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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