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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单方面裁员将架空工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7日09:08 青年时报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副司长芮立新日前做客人民网时说,企业裁员50人以下可以单方面进行,而不需报工会说明。他是在回答网友们对《劳动合同法》(草案)第33条的质疑时说这番话的。第33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需要裁减人员5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应该向本单位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与工会协商一致”。(3月26日《京华时报》)

  在我看来,这一条必须做关键性修改,即企业哪怕是只裁减一个人,都必须“与工会协商一致”,否则的话不仅第33条等于废话一句,工会的主要权利也将被架空,而整部《劳动合同法》,也将因此黯然失色,在很大程度上丧失了其维护弱者权益的基本功能。

  工作权是企业员工最根本的权利,其他的权利都是这个权利的基础上派生出来的。从理论上说,以维护员工权益为天职的工会,如果在企业裁员问题上享有否决权,将可以有效地防止老板将员工的“饭碗”当成管理手段,肆意侵犯员工的权益。

  但《劳动合同法》(草案)第33条的规定却将工会的这一主要权利消解于无形。这一条款的漏洞之大,足可以用“牛栏关猫”来形容,比如老板打算解雇98人,按照这一条他应该和工会协商,但他可以分两次各解雇49人,就可以使工会无法置喙,束手无策。

  第33条的规定还有一个让人无法忍受的暗示是:如果被裁的员工人数少于50人,则他们的权益就是不重要的,无须让工会介入。这当然是荒谬绝伦的,因为离开了一个个具体的员工的权益的保护,则作为一个整体的员工的权益也就不再存在了。据我所知,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劳动法规都有企业在解雇员工时必须和工会协商的规定,但却没有关于人数的限制。

  当然,我前面说了那么多,实际上还是有一个前提的,那就是工会的确是一个有意愿、有能力维护员工权益的“员工自己的”机构,如果工会本身就是一个完全被老板所操纵的“老板工会”或者“花瓶工会”,则协商不协商,其实也没什么意思。


来源:青年时报 作者:郭松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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