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学生今赴湖南见卖花女童父母望获救助授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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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4日02:09 新京报 | |||||||||||
本报讯 “去湖南说服卖花女童的父母,让这些孩子回家读书。”昨天下午,北大学生江燕等得知相关部门很难解决卖花女童问题,决定今天赶赴湖南,劝说王秀秀等四名卖花女童的家长,本报记者将随行采访。
学子蹲守防“姑姑”搬家 “蹲了一天,怕大人带着卖花女童搬家。”昨天下午,海淀西苑出租房院门口,张海洋坐在小马扎上,盯着进出的行人。北大学生张海洋称,这里就是卖花女童住的地方,他们担心“姑姑”等人看到报道,带着女童搬家。 昨天早上8时,江燕和谢辉骑着自行车、带着小马扎赶到西苑出租房院门口。中午,两人在街边小摊儿吃了午饭,继续值班。 江燕说,前晚,卖花女童李月打来电话称,5名女童都想回家。他们听了之后非常高兴。“能够最快速的解决这件事情的办法就是取得孩子父母的认可”。江燕决定去湖南,他相信只要见了孩子的父母就一定能说服他们。 法学教授关注女童问题 江燕说,如果能得到父母的授权,就不用担心“姑姑”的阻挠了。而之后法律上的事情要依靠专家的介入。至于这些女童的学费和生活费,江燕称可以通过公开募捐等方式解决,也希望社会上更多人帮助他们。 北大法学研究生闫翠翠称,学校一些法学教授非常支持他们的行动,表示卖花女童的解决在法律上存在空白,很有研究价值。 闫翠翠说,把李月等卖花女童送回家后,他们准备在老师指导下进行卖花女童问题的全国性调查,若调查资料翔实,北大法学教授将把材料转交全国人大。“这会是一件更有意义的事情。”闫翠翠说。 ■部门回应 救助女童遭遇法律空白 工商城管等部门表示,赞同救助但问题很难彻底解决 本报讯 昨日,本报记者就救助卖花女童一事,走访了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各单位都赞同北大学生的行为,同时表示由于相关法律的空白,很难彻底解决卖花女童问题。 「劳动部门」 处罚只能针对用人主体 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张队长称,劳动监察部门按照《劳动法》等法律进行行政执法,而《劳动法》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权义关系,如用人单位对员工有违法侵权行为,劳动监察部门可以介入进行维权。用人单位首先要有营业执照,而卖花女事件中的“姑姑”没有营业执照,属于自然人。从执法对象来说,按照《劳动法》不属于用人主体,不能进行处罚等相关处理,否则涉嫌违法行政,劳动部门只能对“姑姑”进行说服教育。 「工商部门」 游商应由城管部门管理 海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值班室人员说,工商部门针对有固定经营场所的营业机构进行管理。若“姑姑”雇用孩子在房子内卖花,工商部门可以无照经营对其进行处理,但这些卖花的孩子属于游商范围,应由城管部门进行管理。 「城管部门」 最多只能处以千元罚款 中关村城管分队队长周军说,城管职责是查处流动商贩,没收流动商贩的物资。“我们只能没收卖花女童手中的花。”周军说由于卖花女童一般都未满14岁,所以不可能对她们进行处罚。如果卖花女童向他们举报“姑姑”的话,他们会对“姑姑”进行询问,如果“姑姑”承认,他们也最多只能处以1000元的罚款。“再进一步的惩罚我们就没有权力了”。周军说像“姑姑”这些人就是在钻法律的空子,而且卖花女童的卖花时间正好是城管的休息时间,所以更拿她们没办法了。 「民政部门」 卖花女童暂不属救助范围 海淀区民政局办公室人员称,民政局救助范围是生活无着落的在街头流浪乞讨的人员。这些卖花的孩子具有特殊性,是有组织的,被幕后指使者当做赚钱的工具,这种行为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劳动保护法、城市管理规定。要解决问题,先要相关执法部门处罚幕后组织者。此后,如果这些孩子独自流落城市,可以向民政部门求助,救助部门会向当地政府部门核实后,可以资助其返回家乡。 采写:本报记者 耿小勇 张寒 摄影:本报记者 王贵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