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立法防止家庭暴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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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4日18:06 内蒙古晨报 | |||||||||
内蒙古晨报报道(记者 刘丽)4月1日,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条例》从6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自治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对于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依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十分必要的。
据统计,我区涉及家庭暴力的事件逐年增加,由1999年的7.3%上升到2004年的17%,增长1.34倍。近年来,全区因家庭暴力伤害致死52人,致残75人,致伤389人,自杀死亡29人,自杀未遂73人,因家庭暴力处理不当,导致受害人“以暴抗暴”被判刑49人。究其原因,主要是对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认识不够,家庭暴力的预防机制还不够健全完善,在制止家庭暴力上存在推诿扯皮,处理不力的现象,现行有关法律规定主要适用于对施暴者的事后制裁,而对暴力行为发生过程的干预较少,缺乏有效及时遏制家庭暴力的法律保障,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制责任不够明确。 《自治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共22条,因条例所规范的内容单一,在结构体例上未分章节,表述更为简洁明了。条例明确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执法主体,细化了负有法定职责的国家机关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中的责任,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经费保障和受害人庇护场所的建立等作出了规定,强化了对家庭暴力的预防,明确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确定了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中积极预防、综合治理、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相关专题:内蒙古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