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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招" 扶持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6日16:06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福州6月6日消息 (记者章恒 彭建军)福建省委、省政府昨日正式印发《鼓励和支持海峡两岸(福建)农业合作试验区建设的暂行规定》,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方面制订了税收、土地、金融、通关等新政策,并提出到2010年,力争新办闽台农业合作项目500个,5年合同利用台资6亿美元,实际利用台资4亿美元,确保福建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中走在大陆其他省区市的前面。

  台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按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经审批还可以继续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10年。台资企业减免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台资企业从事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台资企业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时间长的项目,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台资企业采用大陆农业原料生产加工出口的产品,除不得退税的出口货物范围外,可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台资企业为履行农产品出口合同而进口的用于出口产品的原材料(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海关给予保税出口。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台资企业进口自用的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外)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数量合理的配套件、备件,凭国家发改委或省发改委、经贸委、外经贸厅等部门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台资企业或台商个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台商销售自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台商合资、独资、合作企业从事农业开发项目所使用的土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的生产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鼓励台资农业企业增资扩厂。台资农业企业的台商投资者将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投资举办其他台资农业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以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

  台商的货物报关后,经审单和现场部门审核,对于报关单填制规范,单证合法、齐全、有效,依法无需查验和纳税的,自货物申报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应予以放行;对应税货物,海关在收到加盖开户银行收讫戳记的税、费《专用缴款书》或收到企业保证金后半个工作日内应予以放行;对于报关时,单证不全又急于进出口的,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前提下,凭企业有效担保先放行,事后补交单证,办结海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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