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因替以前同事作证遭原单位告上法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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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2日00:16 央视《法治在线》 | |||||||||
7月11日,央视《法治在线》播出“女子因替以前同事作证遭原单位告上法庭”节目,以下为节目实录: 主持人:前不久,陈女士遇到了一件麻烦事,她因为替自己以前公司的同事出庭作证而被老东家告上了法庭,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陈女士曾经在伊士顿公司先后担任会计和行政工作,2004年的11月,陈女士离开了伊士顿公司,可是她没有想到,一年后她却和老东家伊士顿公司对簿公堂,事情缘于陈女士离职后的一天,她接到了一位老同事吉某的电话。 陈女士:他说你能不能把当时(伊士顿)公司的一个企业管理制度的情况,实事求是地给我出一个证言。 吉某比陈女士早几年进入伊士顿公司工作,后来,吉某离开公司自主创业,他经营的项目和老东家伊士顿公司经营的项目一样,因此,伊士顿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吉某告上了法庭.吉某认为自己在职时并没有与老东家签订过任何保密禁止协议,因此不存在不正当竞争。由于陈女士当时在公司从事行政工作,对公司制度比较了解,因此,吉某要求陈女士出庭为自己作证,证明自己在离开公司前并没有和公司签订保密协议。陈女士出庭作证后,伊士顿公司认为陈女士违反了公司的规定。 佟总:三年的保守公司秘密,禁止竞业,以及不妨碍公司,就是不做任何有损公司利益的事情的内容。 解说:原来,陈女士曾与伊士顿公司签署过一份《知识产权、保密及禁止协议》,这是一份竞业禁止协议。竞业禁止是指员工在离开公司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能够在其他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的公司任职,也不允许员工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公司相同的产品,不能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陈女士和伊士顿公司的协议第四条规定,作为员工的乙方在职期间要保证不泄露、不使用公司的商业秘密,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签署劳动合同时,乙方要在三年的时间内继续履行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 宋律师:在她知道自己负有对公司保密和竞业禁止义务,并且不得作对公司不利的行为的这些义务在身上,她还受别人的邀请,主动给人家作证,这个行为本身就是违反规定了。 解说:但是陈女士认为自己出庭作证并没有违反公司的《知识产权、保密及禁止协议》规定,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是这样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陈女士的证言是否泄露了公司的商业秘密呢?陈女士在法庭上证言的主要内容是这样的。 证言:开始到公司时只签定劳动合同,没有签定具体的关于公司技术经营保密协议,公司没有制定保密制度,工资没有保密费,也无竞业补偿。在2004年,公司才与现有职工签订具体的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同时发放了保密费和竞业补偿费。 张律师:我认为陈小姐出的这份证言,不涉及到对方公司的任何商业秘密,因为她这个证言本身的内容,只是企业当时劳动合同制度的一个客观叙述,同时也是客观真实的。 竞业禁止协议规定,由于保护商业机密的需要,员工一旦离职,在一定的时间内不能在同一行业内工作。而陈女士在与公式签订的《知识产权、保密及禁止协议》里,协议还规定,由于员工担负起了对公司的保密义务,所以,伊士顿公司给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伊士顿公司认为陈女士为同事作证泄露了公司的商业机密,违反了的规定,停止发给陈女士保密补偿费。 陈女士:我第二年的保密费是从11月5号就可以开始领了,我就去银行查我的工资折子,没有这个钱,我一直等到了七八号,等了几天还是没有。 于是,陈女士向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结果认为,陈女士出庭作证并没有泄漏公司的商业秘密,伊士顿公司应当按协议规定发放给陈女士保密补偿金,伊士顿公司不服,将陈女士告上了法庭。 黎教授:员工保守用人单位的秘密,指的是它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商业上的秘密,技术秘密我专有的秘密不能给其他人,但是这个女士现在做的这件事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不是他的商业秘密。 主持人:陈女士在法庭上的证言是否泄露了公司的商业秘密成了案件争论的焦点。现在,案件正在审理之中,我们将继续关注,同时,我们这里也要提醒观众朋友,当你们和用工单位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时候,一定要明确哪些是商业秘密,哪些不属于商业秘密,以便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好了,感谢收看今天的法治在线,下次节目再见。 相关专题:法治在线节目实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