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安特大挪用公款案 一审宣判主犯获刑17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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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8日21:56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成都7月28日消息(记者刘涛 通讯员蓝剑 小铁)倍受关注的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建国以来最大的挪用公款案——2004年“10.26金融案”近日经公开开庭审理后宣判。主犯吴强被一审判决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7年;徐启文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7年;罗崇玉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杨勇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杨俊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宜宾市江安县金融部门特大挪用公款案,由江安县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10月26日立案侦查(故称为“10.26金融案”),侦查终结后由宜宾市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11月24日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8日开庭审理。经法院审理认为:2000年11月18日,重庆铭寰公司的法人代表)代表徐启文在泸州房地产开发开发筹集资金中,与吴强(原中国农业银行江安县支行客户部经理)、杨勇权(原江安县汉安信用社主任)、杨俊(原江安县汉安信用社副主任)多次共谋,违规向该开发项目注入资金。2002年8月至2003年10月,经吴强、徐启文、杨勇权、杨俊相互勾结,先后将汉安信用社、信用联社存款,财政社保基金、工程款等卡上资金共1856万元挪用至泸州项目工程支付土地款。 另外,吴强、徐启文、罗崇玉(原中国农业银行江安县支行东升营业所主任)还相互勾结,在1997年至2003年期间,采用违规透支、用其他客户存款掩盖透支规模等方式,挪用公款共计519万余元。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