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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温不达标供暖公司被判退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0日02:14 大连晚报

  我市一居民两次请有关单位到家中测量室温,拿到结果后,他将供暖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室温不达标供暖公司被判退费

  ■本报记者江宁

  我市不少居民由于居室冬季供暖达不到标准,很有意见,甚至部分居民拒交取暖费。但是,在法院诉讼中,居民通常败诉,这是因为居民自己通常用温度计测量一下,记下数据。在欠缴供暖费的居民被供暖单位告到法院后,居民自己记下的证据法院一般不采信。前天,记者在中山区人民法院采访了一个有关案例,此案例应该既给居民提示相关维权办法,也给供暖公司敲了警钟。

  居民请来专业部门测量

  家住西岗区的徐先生的住房面积是52平方米。在2005年至2006年的冬季取暖期内,室内温度总是达不到市政府规定的温度。徐先生请来大连市计量鉴定测试室来到自己家中,分两日进行了两次温度测量。今年3月份,稳操胜算的徐先生来到中山区人民法院,将我市一家供暖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徐先生当庭陈述,自己住房52平方米,按规定交纳采暖费1196元。但是,被告供暖公司没有达到市政府规定的室温18摄氏度标准。一月份测量温度为14.5摄氏度,二月份测量温度为13.28摄氏度。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供暖费1196元,赔偿原告两次测试费400元。徐先生当庭向法庭递交了测试室所出具的两次温度测试报告。

  供暖公司当庭辩解说,原告徐先生室内温度不够,主要是因为房屋建筑缺陷,该住宅北屋没有暖气,厨房、厅、卫生间只有一个暖气片,这种情况导致徐先生家中透寒。本公司供暖一直很正常。

  法院只采信两天温度证据

  法院经过庭审调查,采信了原告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供的由专业计量单位提供的测试报告。

  法院认为,原、被告已建立了供热的合同关系。按照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05年8月18日公布的《大连市住宅室温达标检测规定》第二条规定,居室(卧室、客厅、书屋)温度在18摄氏度以上的为合格,低于18摄氏度为不合格。第八条规定,由于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热用户室温不合格,温度在16摄氏度以上,按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20%退费;室温在14摄氏度至16摄氏度,按不合格天数收费额50%退费;室温低于14摄氏度,应按不合格天数全额退费。第十四条规定,如热用户申请计量检测机构检测室温不合格的,持计量检测机构测温收据,到供热单位办理核销。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供暖公司支付徐先生2006年1月20日、2月5日供暖费的收费额50%即13.20元。支付徐先生委托测试费400元。

  给居民上了一“课”

  7月28日,记者就此案采访了办案法官。办案法官说,根据有关证据规定,原告徐先生委托专业测试部门进行了2天的测试,法院只采信2天的证据,不能以此类推以2天证据就证明整月温度不合格。

  本案中的徐先生委托专业计量单位测试了2天室温,产生了400元测试费。由于室温没有达“标”,法院判决由被告供暖公司负担此费用。这个判决给居民上了“课”,让居民了解应如何进行此类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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