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卡未用被“作废” 消费者商家各执一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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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0日11:39 青岛新闻网 | |||||||||||
张女士是去年12月份由公司集体购买了阳光海健身中心的金壹年卡,当时购买时交费2980元。可是由于出差等工作上的原因前不久张女士才准备使用健身年卡,拿出卡一看才
据阳光海健身中心介绍,他们确实有这样一种健身会籍礼卡。健身中心解释说,这种礼卡一般是顾客买了送人的,为了方便健身中心会员的管理,他们要求在一定时间内必须兑换成会员磁卡否则作废。办这种卡时都明确附有说明规定,都是在消费者同意并且签字之后生效的。 记者在张女士的健身卡条款里面看到有“会籍礼卡必须在有效期内兑换,过期无效,有效期在任何情况下不能延长”这一条款。浮山工商局有关人员告诉记者:消费者在进行交易时应仔细明确商家的各种要求与规定,在确定能接受时签订协议,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如果商家的自行规定有悖于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属于“霸王条款”的话,是无效的,工商部门将针对张女士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查。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秦英认为,对于蛋糕店发售的糕点券、饮食店发售的餐券、健身房发售的消费卡,因为商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都是长期的,且是消费者出钱购买的,商家单方面制定“作废”的规定,是不合适的,属于“霸王条款”,所谓“过期”后应退还相应金额或采取其它方式消费处理。(王哲 陈之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