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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卡未用被“作废” 消费者商家各执一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0日11:39 青岛新闻网

  

新卡未用被“作废”消费者商家各执一词
规定了有效日期的兑换凭证。晚报讯 “自己办的健身年卡一次也没用竟然作废了!”市民张女士向记者倾诉自己遇到的难题,反映自己办的健身年卡由于过了开卡日期而不能使用了。

  张女士是去年12月份由公司集体购买了阳光海健身中心的金壹年卡,当时购买时交费2980元。可是由于出差等工作上的原因前不久张女士才准备使用健身年卡,拿出卡一看才
发现上面有一个规定的兑换凭证有效日期是2006年3月6号。也就是说张女士需要在这个日期之前拿着自己的健身卡去兑换一种会员卡才能享受这种优惠并使用。现在已经到7月份了,可张女士又一想:自己办的是年卡,从3月份开始算才4个多月,还有大半年的时间呢,当张女士打电话给健身中心咨询时,工作人员告知她的健身卡已作废不能再继续使用,除非另外新办一张。张女士怎么也想不通:自己的2980元钱就这样白白没了?

  据阳光海健身中心介绍,他们确实有这样一种健身会籍礼卡。健身中心解释说,这种礼卡一般是顾客买了送人的,为了方便健身中心会员的管理,他们要求在一定时间内必须兑换成会员磁卡否则作废。办这种卡时都明确附有说明规定,都是在消费者同意并且签字之后生效的。

  记者在张女士的健身卡条款里面看到有“会籍礼卡必须在有效期内兑换,过期无效,有效期在任何情况下不能延长”这一条款。浮山工商局有关人员告诉记者:消费者在进行交易时应仔细明确商家的各种要求与规定,在确定能接受时签订协议,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如果商家的自行规定有悖于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属于“霸王条款”的话,是无效的,工商部门将针对张女士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查。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秦英认为,对于蛋糕店发售的糕点券、饮食店发售的餐券、健身房发售的消费卡,因为商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都是长期的,且是消费者出钱购买的,商家单方面制定“作废”的规定,是不合适的,属于“霸王条款”,所谓“过期”后应退还相应金额或采取其它方式消费处理。(王哲 陈之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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