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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规定危险物品车间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0日17:47 云南日报

  新华社杭州7月30日电(记者岳德亮)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地方立法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的《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从今年11月1日起,在居民区、学校、医院、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
全距离内,不得设置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场所;已经设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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