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汉死于车祸救助站当原告胜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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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1日00:21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7月12日,湖南临湘市法院就一起特殊案件作出判决。 2005年11月12日,武汉市某运输公司司机在湖南临湘境内将一名流浪男子撞倒致死。经交警部门认定,司机负主要责任。在无法找到流浪汉亲属的情况下,临湘市救助管理站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流浪乞讨人员的生命健康权应当受到尊重;救助站行使法律维权行为,并不违反法律有关禁止性规定;救助站行使的是司法救济权,而不是国家公权干预私权,其行为没有侵害被告的民事权利,所得赔偿款仅是代为保管,如权利人出现,其负有返还的义务。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10万元,被告武汉市某运输公司赔偿54656.77元。(《新华每日电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