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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像记录遗嘱庭上照样好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1日00:57 大连晚报

  在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陈女士的女儿摄下了苏先生立遗嘱、财产由陈女士继承的场面,法院判决

  摄像记录遗嘱庭上照样好用

  ■本报记者静河通讯员杉林

  本报讯苏先生病重时,他后娶的妻子陈女士让自己的女儿在三名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用摄像机摄下了苏先生立遗嘱的场面。苏先生去世后,苏先生的亲生女儿和苏先生的母亲将陈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继承遗产。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用摄像机摄下的、没有经过公证的遗嘱是否有效。今年7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该“摄像”遗嘱有效。以摄像遗嘱的方式引起纠纷对簿公堂的遗产继承案,在我市还是首例。

  苏先生于上世纪90年代初与前妻

离婚,离婚后,苏先生的婚生女儿与前妻一起生活。1995年,苏先生与陈女士登记结婚,陈女士带着一个女儿。苏先生与陈女士生活了近20年,苏先生患重病于2005年1月去世。他留有三处房产及现金等物。

  在苏先生病情危重住院的时候,苏先生的妻子陈女士请了三名见证人来到病房,陈女士拿着一张遗嘱——内容是将他们夫妻存续期间的三处房屋及人民币20221.85元、美元2381.27元、日元11026元、港币475.04元等财产由陈女士继承。陈女士问躺在床上的苏先生是否同意,苏先生微微扬起头轻声说了句“同意”。这些场面由陈女士的女儿用摄像机拍摄下来,制成了光盘。

  苏先生的亲生女儿和苏先生的母亲将陈女士告到了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两名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将苏先生与陈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子三处、死亡补助金13860元,作为遗产分三份,由两原告和陈女士分别继承。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时,被告陈女士当庭出具了遗嘱以及录像光盘等证据,遗嘱及该光盘内容都是表示苏先生去世后所有财产由陈女士继承,任何人无权继承。陈女士请求法院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两名原告认为陈女士的遗嘱是假的,其摄制下来的录像可以看出,当时苏先生已经病危,神志不清,在这种情况下,遗嘱不能算数。

  法院经审理查明,两份遗嘱有一份是打印的,上面只有手写的“同意”二字,而没有签名,该遗嘱没有法律效力。另一份经过摄像拍摄下来的由苏先生点头表示同意的遗嘱有效。法院认为,苏先生生前已将自己名下的财产在证人在场的情况下通过遗嘱和录像的方式,表示由陈女士继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可以认定是苏先生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2005年10月,沙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两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文人名是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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