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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有“内鬼”货物丢失引纠纷 “丢”出行业软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1日01:28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记者莫仁力 实习生覃志定 李璇

  7月27日,本报以《托运小灵通收到充电器》为题,报道了南宁一市民委托同一快递公司托运货品连续“出事”的新闻后,一些业界人士、律师或来电、或约见记者,对当前货物托运市场出现的一些现象、问题,进行探讨。

  托运有“内鬼” 频频伸“黑手”

  “我们以前发货到过很多地方,桂林、杭州都发过,都没出现过问题,就是发到深圳出问题了。你们怎么还敢发手机?我都不敢接手机了,特别是发到深圳的,十有八九手机变砖头!”一位曾经在南宁某快递公司工作的梁先生来电告诉记者,一些货运公司设在各地的分公司是分包的,有的甚至就是让一两个熟人给包了。这样的运作模式,容易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钻空子,故意把货私吞,然后谎称丢失了。

  丢了货物不赔偿吗?“一般是赚多赔少的。”梁先生介绍,托运货物失踪主要是出现在给客户送上门这个环节。由于考虑到成本问题,不少小托运公司一般是委托单人骑摩托(或自行车)运送,中途缺乏监督,一旦这些运送人起贪心,货物就有可能“失踪”。而按照行规,不保价的货物丢失,托运公司只会以赔偿失主运费的2~3倍的金额来处罚丢失责任人。“一年搞两三单价值万元的货物‘失踪’,也顶多赔几百元运费”。

  梁先生还说,从他在行内工作的这几年来看,容易“玩失踪”的不保价货品一般是电子产品,如耳机、手机及其配件等,这类货品所占面积不大,重量也轻,容易下手。而且,这类电子产品由于二手市场非常发达,也极容易变现,比较受“内鬼”关注。

  车厢不封闭 托运物被盗

  今年6月份,南宁市一通信经销商委托大学西路某货物快运公司,运送一批高档耳机前往柳州。途中,有4件货物被盗贼爬车盗走,其中包括这批价值近2万元的耳机。

  由于该批货物没有进行保价,快运公司只答应赔偿运费的3倍即45元钱。怀疑有诈的失主大为恼火,直接赶往柳州,找当地警方了解情况。最后得知,该批货物并非“内鬼”所为,而是盗贼利用货车途中加水休息的间隙,用刀划破车篷布盗走货物。至此,失主才知道,原来这些快运公司运送货物,简直就是敞开运输,只是怕被雨淋,才加上一块篷布而已。

  7月27至29日,记者多次前往大学西路货运西站一带走访,发现能够做到用封闭式车厢运送货物的快运公司并不多,一些长途(如往广东)货车,基本都是将货物码好后,在上面盖上一层篷布后就启运。

  南宁市邮政快递公司及一些大型运输公司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一般都采用封闭式的专用车厢运送货物,而在运货过程中为了减少意外发生,有时对特殊的货物,还要用专用箱,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要保全货物。在取货环节上,为保全货物,一般是通知货主上门取货;有些地方也有配送,配送时用的是全封闭的货车,而且有至少两人随车。

  而对一些小的货运公司而言,由于要节约成本,他们不可能花大笔钱去购买专用的车辆,一般的操作模式要么是把线路承包,要么是招社会上的货运车辆加盟,而在竞标过程中,往往是报价最低的货运车辆胜出。在这样的成本控制中,货物安全反而被忽视了。

  托运货物时 认清托运单

  杨先生是柳州市一家电经营部的老板,2005年10月30日,他委托柳邕路某货运服务部,以24元的运费将两台价值2300余元的洗衣机送到宜州市某商场。

  事后,杨先生与宜州的商场核对账目,才发现10月30日发出的两台洗衣机,商场没有收到。杨先生找到了货运服务部,要求对方赔偿2300余元遭到拒绝。今年4月,他向柳州市柳南区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争议的焦点就是当初填写的托运清单,其中有这样的约定:托运物品应保价托运,如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损坏的按保价赔偿,没有保价或者没有声明价格的,按运费的5倍在一个月内理赔。

  货运方称,杨先生没有申请保价,按托运单约定,只能按运费的5倍赔偿,也就是只能赔120元。

  而杨先生则称,他有是否选择保价运输的权利,而且托运清单上的那些协定内容,是用小字书写的,他在发货时并没有看到,规定内容也是货运服务部的单方要求,不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

  这起官司,最后是杨先生胜诉。其中一个重要的理由是,法院认为,托运清单上的协定小文字属格式条款,且其在签订合同时,没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杨先生注意免责条款,而且该条款文字过小,又有印章覆盖,未起到提示原告的作用,有违反法律的公平原则,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但此案的胜诉仅仅是个案。在记者接到的几个类似案例中,货运公司在托运过程中货物弄丢后,基本上仍是按托运清单上的赔偿标准(按运费而不是按实际价值赔偿)处理此类事件,丝毫不受到上述案例的影响。因此,部分市民将货运行业的这种规定称为“霸王条款”。

  一些法律界人士对此也见仁见智。运东律师事务所的滕华律师认为,客户托运货物不保价,最后货物丢失,快递公司只赔偿运费的2到3倍,这种情况是否是“霸王条款”要视双方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快递公司事先有声明,而客户也表示不愿付保价费,那么货物丢失后只赔偿运费的2到3倍并不能算是“霸王条款”;而如果快运公司已将注意事项写在了速递详情单的背面,托运人并没有看到,“那是他个人的责任”,不能将此责任完全推给快运公司。

  另一律师事务所的彭超律师则认为,托运清单上的争议,其实折射出一个比较尴尬的现实:物流配送国家目前没有详细的规定,在法规上存在盲点,而对不保价货物丢失的赔偿约定,基本都是参照《邮政法》执行。但现代物流的快速发展,已远非多年前制订的一部《邮政法》所能涵盖,所以实际操作中引起不少纠纷。编辑:王香菊作者:莫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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