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超时加班”属违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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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1日01:35 三秦都市报 | |||||||||
本报讯(杨川 记者 赵锋 实习生 王辉 高睿)“生产任务过重”、“计件工资制”、“综合计时制”都不能成为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挡箭牌”。记者昨日获悉,陕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日前向用人单位发出警示,以种种借口随意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都属违法行为,将受到查处。 根据法律规定,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应不超过8小
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即属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