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三种“超时加班”属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1日01:35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杨川 记者 赵锋 实习生 王辉 高睿)“生产任务过重”、“计件工资制”、“综合计时制”都不能成为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挡箭牌”。记者昨日获悉,陕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日前向用人单位发出警示,以种种借口随意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都属违法行为,将受到查处。

  根据法律规定,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应不超过8小
时,加班不超过3小时;每月的加班时间不超过36小时;每周至少保证劳动者有一个完整的休息日。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则需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严格按照批复执行。

  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即属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