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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吧播放世界杯是否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1日01:39 重庆晚报

  主持点题:今年世界杯期间,上海一家影院开国内先河,首创影院“公映”世界杯,即在放映一场收费电影后免费直播数场世界杯赛事。如此举措吸引了不少观众走进电影院,但这一做法很快遭到中央电视台异议。央视有关人士认为,根据国际惯例,在公共场所播放世界杯,要获得国际足联的授权。如果影院播放世界杯用的是央视的信号,那就涉嫌侵犯了央视的邻接权。但影院认为他们没有侵权,因为他们只收取了电影票的正常价钱,而播放世界杯是完全免费的。

  尽管重庆的影院没有跟风,但不少广场也寻找着同样的商机:广场大屏幕下搞啤酒节,边喝酒边评球,成为球迷一大乐事;酒吧、茶座用观看世界杯招揽顾客,更是比比皆是。世界杯战火燃尽,也许我们在回味的同时,静下思考:看世界杯,难道不经意间就侵权了吗?

  交锋一

  国际惯例是否应当遵守?

  正方:

  律师冯乔兵: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不同国家对权利的规定不同,但随着国际间的开发、融合,这种差距会越来越小。从我国立法的趋势看,也是与国际趋同的。作为一个开放的国家,对国际惯例也应当尊重和遵守。

  反方:

  律师陈昊:国际公约中,只有“罗马公约”规定了“公共场所传播权”。我国没有加入该公约,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也没有类似规定,公共场所应当不受此约束。

  交锋二

  是否侵犯了央视邻接权?

  正方:

  律师钟长汉:依据著作权法,央视作为国际足联唯一授权的中国大陆地区的世界杯转播机构,其他单位用央视的信号播放世界杯,就是侵犯了央视的邻接权。

  律师鲁晓东:中央电视台播放世界杯并非简单转播录制方提供的信号,而是加入自己的解说词,还穿插相关评论分析、制作的精彩集锦等,包含了独立创作的成分。其他组织未经允许向公众播放其信号,属于侵权。

  反方:

  律师冯乔兵:擅自利用电视节目信号,侵犯央视邻接权的方式无非有两种——转播和复制。公共场所播放世界杯显然不是复制,我认为也不属于转播,只能算是“组织观看”。

  学者何泽宏:电视台传播电视信号,针对的是不特定多数的接收者,对于电视台而言,酒吧、茶楼等普通商家就是观众。

  交锋三

  侵权是否区分营利目的?

  正方:

  律师钟长汉:上海影院只卖电影票免费看世界杯的辩解是站不住脚的。以播放世界杯来营利,是侵权行为。

  律师沈仁刚:酒吧、茶楼与此相同,若以收视作为主要手段,以此营利应构成侵权。

  反方:

  学者何泽宏:影院、酒吧播放世界杯,只是接收电视信号,再通过更好的设备播放出来。商家除了购买高档的电视接受设备,还要提供冷气、沙发等,这些都是需要商家投资的。商家用这些投资换回收益,顾客享受了环境而支付报酬,是平等交换,无可厚非。

  律师陈昊:即使是收费观看,影院、酒吧将电视台信号原封不动地播放出来,并用特殊方式吸引更多人来观看,实则有助于电视台节目的传播,其中也包括增加其电视广告的覆盖效果,对电视台是有利的。

  名词解释

  邻接权——通常指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对其表演活动、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一种类似著作权的权利。

  罗马公约——1961年10月26日,由国际劳工组织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共同发起,在罗马缔结《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公约》,简称《罗马公约》,于1964年生效。

  记者罗彬陈亮实习生吴杰网络编辑: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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