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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州制定建筑工人意外伤害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1日01:42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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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江苏省扬州市建设部门日前出台最新规定,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建筑工人因意外死亡,获得赔付的最低标准为15万元。

  按照新规定,在扬州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设备与线路管道安装、装饰装
修、房屋拆除等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必须为施工和管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此次扬州市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最低赔付标准确定为: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死亡,每人赔付15万元;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致残的,按国家规定的伤残标准,一级伤残赔付10万元,二至十级伤残每等级递减1万元赔付。(金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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