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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不能直接从事金融期货业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1日06:37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 “金融期货的经纪业务由期货公司开展,券商不能直接从事金融期货的经纪业务,创新类券商将通过为它们控股的期货公司提供IB(金融期货交易介绍商)服务来参与金融期货。”这是中国证监会在日前召开的金融期货实施框架通气会上发布的重大政策信息。不过,为了“安抚”未能获得经纪业务开展资格的证券公司,证监会特别表示,将出台一些突破性政策来鼓励券商收购期货公司。

  据与会的一位期货公司总裁介绍,证监会发布的首要政策是明确了金融期货的经纪业务由期货公司开展,证券公司不能直接参与金融期货的经纪业务,“这一政策制定的出发点是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推动证券和期货业的共同发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筹备组6月份对这一问题进行广泛调研,最后得出结论,根据金融期货保证金或放大十几倍的基础上,损失可能在瞬间发生,证券公司在这一风险业务上不具备经验,因此目前阶段,证券公司还不能直接从事金融期货的经纪业务。”一位接近证监会的人士介绍了作出这一抉择的依据。

  在明确直接从事金融期货经纪业务“此路不通”的同时,证监会为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标明了另一条清晰的路线图。“证监会鼓励证券公司收购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参股期货公司的方式分享创新成果,但不新设期货公司。”一位与会的期货公司人士告诉记者。据悉,目前全国有期货公司183家,从业人员7000多人。为引导证券公司有效收购期货公司股权,以便券商在股指期货开闸之际可参与到这一业务中来,证监会制定了一些突破性的有利于收购的政策:首先,证券公司可以突破以往收购比例在50%以下的限制,可以控股期货公司。其次,适当放宽原先禁止的金融企业高管兼职,证券公司高管可以兼任期货公司董事长。第三,要简化股权变更和股东资格的审核程序,这两个环节在证监会的审核程序中合二为一。最后,是允许证券公司在和期货公司达成收购协议之后,但还没拿到证监会的资格认证之前,可以适度参与期货公司的管理。

  特约记者李静

  (编辑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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