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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优先权的合同有效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1日07:50 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海口李先生与宋某等人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近来,宋某因故要转让股权,和其朋友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是高价转让,并进行公开; 一份是实价转让,并进行隐瞒。从而迫使我们放弃优先购买权。问该转让是否有效?

  答:这涉及到阴阳合同,即黑白合同,是指股权转让时,出让方与受让方同时签订两份合同,除价格条款存在差异外,两份合同内容完全一致。此类合同出让方和受让方人为
抬高了股权转让的“同等条件”,属恶意串通,其他股东是根据“阳合同”价格标准作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决定,弃权的意思表示是基于股权出让方和受让方的欺诈行为而作出。因此,你们可诉请法院确认“阳合同”无效,并按照“阴合同”价格行使优先购买权。 (朱圣涛 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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