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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胶工打死吸毒仔被判刑10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1日07:50 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本报海口7月30日讯(记者 纪燕玲 实习生 张洪娟 通讯员 文之)两名吸毒人员为筹毒资多次向农场职工勒索钱财,职工们忍无可忍奋起追打最终导致两人死亡。法院考虑案件事出有因且被害人有严重过错,对两名涉案胶工从轻处罚。

  记者就此案采访了法律界有关人士,律师提醒群众与不法者作斗争要把好度。

  筹毒资勒索群众遭打致死

  经海口中级法院审理查明,王x荣、王x二人有吸毒史,为了能筹到钱吸毒,他们曾多次向国营红明农场64队职工勒索钱财,周边群众对他们意见很大。

  1999年11月7日中午12点时许,王x荣、王x二人来到琼山国营红明农场64队,向邢先生勒索钱财。邢先生当即拒绝,谁知两人竟不死心,伸手到邢先生的上衣口袋强行掏钱。邢先生和妻子赶紧喊“有人抢劫啦”。几十名听到呼救的村民赶来追打二王。阿勇和阿明是64队胶工,两人也加入了追打二王的行列,分别从地上捡起树棍和石头,和其他村民一起追打王x荣、王x,最终导致两人死亡。经法医鉴定,王x荣系钝器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王x系钉状物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

  据国营红明农场64队的多名职工反映,王x荣、王x两人因吸毒多次在这一带敲诈勒索。邢先生的妻子说,1999年10月21日,王x荣、王x二人到她家中勒索1000元,她曾向红明派出所报过案。琼山农垦公安分局出具调查报告:二王吸毒,且多次对周边村民敲诈勒索。

  经二王家属多次反映,2005年此事进入法律程序。2005年7月14日,警方对阿勇和阿明进行刑事拘留。

  法院:事出有因从轻判罚

  海口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在该案中,阿勇、阿明与同村民一起持木棒、石头追赶殴打二王,最终导致两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导致此案发生,是因为王x荣、王x两人有严重过错,两人因吸毒多次到红明农场云龙分场64队勒索职工多人钱财并引起公愤,案发当天又勒索邢先生等人,在遭拒绝后还有强行动手从邢上衣口袋掏钱的行为。结合本案是因被害人的过错行为所激怒而与众村民共同持棍棒、石头实施伤害,其故意伤害事出有因,阿勇和阿明认罪态度较好,且是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近日,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阿勇、阿明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律师:作斗争应把握尺度

  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谢元丰律师认为,与犯罪嫌疑人作斗争是公民义不容辞的道务。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正在实行犯罪或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犯罪分子,任何公民都可立即将其扭送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处理。但在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过程中,要注意方法和方式,把握好尺度。以免因防卫过当或不适时防卫而承担法律责任。

  谢元丰律师介绍,所谓防卫过当,是指在制止不法侵害过程中,采取的措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损失的行为。所谓不适时防卫,是指在不法侵害没有着手实施或已经终止后,对不法侵害人施与暴力,造成不必要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的行为。不适时防卫累似于防卫,但在犯罪分子已被制服或不法侵害已不存在的情况下,出于泄愤或报复而继续施暴于不法侵害者,主观上具有故意伤害的目的,应承担一定法律责任。

  对于防卫过当和不适时防卫的处罚,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不适时防卫,因被害人有过错,防卫人出于义愤或长期遭受迫害而反抗,其犯罪情节较轻,应从轻处罚。

  本案中的被害人在实施敲诈过程中,没有使用暴力,经反抗后已仓皇逃跑,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将其制服,扭送公安机关处理即可,不应将其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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