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精神病人协议离婚法院判决离婚证无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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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1日09:50 正义网-检察日报 | |||||||||
本报讯(查鸣 小陆) 一对看来完全正常的夫妻要求协议离婚,镇政府婚姻登记处按照程序给他们办理了离婚登记,不料女方父亲却以女儿是精神病人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离婚登记。7月17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法院对这一行政诉讼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撤销被告镇政府婚姻登记处发出的离婚登记证。 2005年,周某和沈某夫妇因感情不和而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委托鉴定发现,
沈某回到娘家,沈父才知道女儿已经离婚,他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镇政府婚姻登记处发出的离婚登记证。法院审理认为,《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不受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申请。这两类人办理离婚不宜适用行政程序,而应适用诉讼程序。因此,镇政府婚姻登记处在原告不能真实表达意愿的情况下按照行政程序进行离婚登记并批准,违反了法定程序,其发出的离婚证无效,法院判决予以撤销。 查鸣 小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