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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盗窃4个窨井盖 被判刑4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1日10:04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郑州7月31日消息 (记者辛如记 通讯员张胜利 宋鹏飞)窨井盖被盗已经变成“马路陷阱”,有时足以吞噬一个人的生命。对这样的恶劣行为,究竟该如何惩治?日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盗窃窨井盖的犯罪案件,来郑无业人员路月明为盗窃4个窨井盖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被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

  2006年2月21日凌晨2点,暂住郑州西太康路彭公祠街49岁的河北农民路月明骑三轮车到几十里外的期西黄刘村拉贷。当其赶到地方时,却因弄丢了写电话号码的纸条无法干活。为了避免白跑一趟,路月明骑着三轮车在郑州市花园北路,趁四周无人之际,偷走人行道和慢车道上的4个窨井盖。在他准备继续偷盗下一个窨井盖时,被过往群众发现当场抓获。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由对路月明提起公诉。检察院称,该罪名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它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路月明在公共场所,秘密窃取道路上的窨井盖的直接目的虽然是为了牟利,并非直接追求伤害不确定人群的人身、财产安全。但是,他们作为成年人,明知自己盗走窨井盖后,相关部门不可能及时添补,可能使行人、车辆通行时发生危险,但他却故意放任了这种结果的发生。明知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可能发生,却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属于间接故意犯罪,符合刑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主观要件的要求,应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郑州市:盗窃4个窨井盖被判刑4年

  检察官给被告人看证据材料

  而被告人路月明则辩称,他偷盗窨井盖时选择人行道,虽然有一个在慢车道上,但也在拐角处,又是郊区人流较少,造成危害也较小。何况自己刚偷就被抓,还未造成危害,不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路月明盗窃正在使用的窨井盖,致使道路上窨井无盖覆盖,造成了不特定多数的行人和车辆路过时发生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危险,危及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随着城市各项功能日益完善,窨井也像巨大机器上的螺丝钉一样镶嵌在城市的各条街道。这些分属市政、通讯、燃气、热力、电力、交管等多个行业的各类型窨井,看似不起眼,却又不可或缺。

  窨井盖多以铸铁制造,一些不法分子便把发财的心思用在了这里。窨井盖被盗,在全国各城市早已司空见惯。这种行为不仅使城市公共设施遭受巨大损失,也对广大市民的行路安全构成了重大威胁。车辆颠覆、行人跌入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报道频频见诸媒体。没有了盖子的窨井好似一张张血盆大口等着吞噬过往行人及车辆。

  如何对盗窃窨井盖的行为进行惩处?按照盗窃物品价值计算,窨井盖并不值多少钱。因此,此类案件大多是由公安部门给予治安处罚。只有当盗窃窨井盖数量大,其价值达到定罪标准时,才按盗窃罪论处。

  然而,与其造成的严重后果相比,治安管理处罚甚至判处盗窃罪似乎都不能起到较好的惩治效果。由此,“窨井盖失踪”也就不断地在全国各地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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