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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最低工资部分应予补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1日14:53 新民晚报

  单位解雇门卫,又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付最低工资,劳动者不服提起仲裁,直至双方闹上法庭。最终,一、二审法院均判决用人单位补足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工资。

  未签书面合同

  2004年1月,周先生经人介绍到本市一家公交公司担任门卫。当时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每月工资333元,具体作息时间为工作两天休息一天。过了一段时间,周得知当时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为570元,便要求公司按照规定支付,但公司不置可否。2004年7月,该标准上调为635元。当周再次向公司提出加薪要求时,公司于当年10月将其工资调整为400元。

  起诉用人单位

  去年9月初,周被告知停止工作。离开公司前,周向公司要求补足最低工资时,遭到公司拒绝。周向劳动部门提起仲裁,仲裁支持了他的请求,裁决公司向周支付少付的部分工资总计5155元。公司对此裁决不服,便向奉贤区法院起诉。

  庭审中,原告公交公司认为,公司未对周办理过招工、发放工作证等手续,双方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部门裁决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因此不同意裁决决定。而周对此予以反驳,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判决补足工资

  法院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在周工作的近两年时间内,公司并无异议,因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故对周要求公司补足其2004年1月至2005年9月低于最低工资部分工资的诉请予以支持,并判决原告公交公司支付周2004年1月至2005年9月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工资5155元。

  判决后,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市一中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无误,适用法律正确,于是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本报记者郭剑烽通讯员万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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