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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新人索赔“精神损害”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1日14:30 今晚报

  本报讯 (记者吴阿娟 通讯员任飞)一对年轻人本想将自己婚礼办得风光热闹,不料,婚礼当天,婚庆公司的却迟迟不到,让亲朋好友一番好等。事后,刚刚结婚的新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除了要求婚庆公司按合同赔偿违约金等外,还要求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本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进行审理后,一审判决婚庆公司予以赔偿,其中包括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为筹办婚礼,赵女士找了本市一家婚礼服务公司商谈婚庆服务事宜。2005年6月,赵女士和婚礼服务公司在婚礼服务合同中约定,婚礼服务公司向赵女士提供婚礼服务,费用共计8500元,其中包括主持人费用800元,典礼时由特约主持人主持婚礼。同时,双方定好了举行典礼的时间。双方还在协议书注意事项的第2条中约定:“甲方(婚礼服务公司)到达乙方(赵女士)出发地点,等候时间不超过10分钟,新娘应立即上车出发。每超过10分钟,每辆车收取等候费用100元整,以此类推,或甲方有权终止对乙方提供的服务,并不负任何法律责任(主持人典礼时间也按此条例执行)。”

  结婚当天,一切都在按照既定顺序进行。然而,当一对新人到达典礼现场,亲朋好友也陆续到达后,却惟独不见典礼主持人的身影,约定的主持人并没有按时到场。直到1个多小时后,婚礼服务公司更换主持人后才完成了典礼。赵女士认为,婚礼服务公司的主持人迟到90分钟的行为,给自己和家人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失,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婚礼服务公司支付违约金,按照6辆车晚点90分钟计算为5400元,并退还婚礼主持费800元,同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被告婚礼服务公司在法庭上承认了主持人晚场的事实,但认为迟到是70分钟而不是90分钟,在提出更换主持人后原告也表示满意,他们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对于履行合同中存在的瑕疵,被告表示可以适当作出赔偿,主持人可以减价300元。对于主持人晚场,同意按照每10分钟赔偿100元的标准作出赔偿。此外,被告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是侵权,故不同意原告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婚礼服务合同真实有效,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由于被告没有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为原告主持结婚典礼,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法院认为,虽然合同为格式合同,但双方约定内容清楚,且被告提供的车辆并未超时,故按主持人一人晚场70分钟计算为700元。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因被告的行为造成原告的婚礼仪式不能按时举行,给原告带来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应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同意将主持人的费用减价300元,法院一并准许。为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700元,退还主持人费用300元,并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宣判后,当事人双方均认为法院处理公正。目前,该案已经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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