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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录像没典礼内容 郑州一对新人获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1日18:30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郑州8月1日消息(记者辛如记 通讯员张光辉 张胜利) 结婚请专业公司全程录像,然后制成VCD留作永久纪念,已成为一种婚礼时尚。由于婚礼过程的不可重复性,婚礼录像就具有了一种非同寻常的纪念意义,决定了所拍摄的录像出不得半点差错,否则给新婚夫妇所带来的损失和伤害将是无法弥补的。日前,河南省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婚庆录像内容不全而引发的赔偿纠纷案。郑州的一对新人将自己珍贵的“结婚记忆”交给郑州一家婚庆礼仪部。然而,当夫妻俩去取婚庆录像时,被告知因录像出了问题,录像里没有结婚
典礼的内容。为此,夫妻俩一纸诉状将郑州市二七大宅门婚庆礼仪部业主刘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250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共计11450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所摄制的录像中没有结婚典礼的内容,未能完整地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同时,婚礼录像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录像里没有结婚典礼的内容,对原告造成了精神损失。依法判决郑州市二七大宅门婚庆礼仪部业主刘某退还小夫妻田某和杨某婚礼录像及制作光盘加工费500元,并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2005年8月21日,即将结婚的田某和杨某与郑州市二七大宅门婚庆礼仪部(个体性质)签订了一份婚庆礼仪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该礼仪部业主刘某为田某和杨某于10月1日举行的结婚庆典提供系列服务,包括结婚录像、制作DVD光盘,费用共计1350元,其中婚礼录像及制作光盘费用为500元,田某和杨某应先付合同金额的80%作为定金,礼仪活动结束后付清全部费用。合同签订后,田某和杨某按约向刘某支付了750元。

  结婚当天,大宅门婚庆礼仪部委派摄影人员为田某和杨某拍摄了结婚庆典的全过程,田某和杨某又向婚庆礼仪部支付了服务费500元。婚后一个月,当田某和杨某去取婚庆录像时,被告知因录像出了问题,录像里没有结婚典礼的内容,致使光盘无法制作。田某和杨某认为,结婚是人生中的大事,结婚仪式又无法弥补,由于婚庆礼仪部的过错,致使他们的结婚仪式未能留下录像资料,给夫妻俩造成终生遗憾和精神痛苦。于是,夫妻俩一纸诉状将婚庆礼仪部业主刘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250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共计11450元。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婚庆礼仪服务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应属承揽服务合同,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原告支付服务费后,被告理应按照约定完成原告结婚的录像摄制,并制作光盘。而在被告所摄制的录像中并没有结婚典礼的内容,未能完整地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收取原告的婚礼录像及制作光盘费500元,应退还原告。同时结婚是人生的大事,婚礼录像内容是人生中重大、具有永久纪念意义的活动,婚礼录像是一种不可重复的特种纪念。录像保护的本身是一种婚姻承诺幸福的象征,夫妻风雨同舟、白头偕老的特种含义。当时的场景具有不可再现性,无法补救。因此,被告的违约行为又侵犯了原告拥有的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权利,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刘某退还原告婚礼录像及制作光盘加工费500元,并赔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每年的五月、十月历来是新人们喜结良缘的黄金季节,在新人们为举办婚礼劳心费神的同时,大大小小的婚庆公司更是忙得不亦乐乎。在许多城市,火热的婚庆市场使婚礼策划师、司仪等出现紧缺。但在婚庆市场大好形势的背后也有隐忧,由于行业门槛低、缺乏有效管制等因素,如今的婚庆服务市场可谓鱼龙混杂,以至于因婚庆公司服务质量缩水、由于失误给新人们造成终生遗憾的事件屡见不鲜。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法官马伟利说,新人们在举办婚礼前,为避免一些问题出现,应采取一定措施。

  一、要选择规范公司并订立书面合同

  新人们一定要选择正规的婚庆机构,如自己对该婚庆公司不了解,可以通过行业协会或相关机构,查询该公司的资质、等级。一旦确定好婚庆公司,新人们一定要与婚庆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一旦发生婚庆纠纷,新人们想要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时,就面临着证据不足,或是无法收集证据的尴尬境地了。

  二、明确具体要求约定服务标准

  新人们在婚庆服务合同洽谈时,要注意所签订服务合同内容应尽量具体,如:车辆的型号、颜色、数量、主持人的选择以及出现突发事件的应急补救措施,都应尽量考虑周全。合同中必须写明甲乙双方对等的责任和义务,并且要细化合同条款。例如婚车及司仪到达的时间,摄像师、摄影师等技术人员必须有相应的资格证书等。对于婚庆中可能出现的婚车、司仪迟到或是摄像不符合要求等情况要写明违约责任和处理方式。如果新人们与婚庆公司签订了详细的书面合同后,婚庆公司所出现的种种服务不到位,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即属于违约,新人们可以要求婚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三、权益严重受损可索精神赔偿

  在婚礼中有时会出现比较极端的不愉快现象,如婚庆光盘丢失、录像中没有结婚典礼的内容、婚车中途车祸或者整个婚礼庆典一团糟,甚至还有因主持人说黄段子把新娘气跑的事情。若出现以上这些情况,不仅影响了婚礼的喜庆气氛,也会给新人带来烦恼和遗憾,甚至是精神上的伤害。基于此,在维权时新人可以要求婚庆公司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什么情况可以申请精神赔偿,马伟利介绍说,所谓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公民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而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受到损害,要求侵权人进行金钱赔偿的一种法律制度。马伟利说,此规定实质上是一种对财产权的特殊保护。在一些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物品上,如尚未冲洗的婚礼当天的照相胶卷或婚礼录像带等特定物品,体现了人格的内容,这些物品的灭失或毁损,会损害财产所有人的精神利益,造成不可弥补的精神痛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新《婚姻法》的规定,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自然人因人格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权)遭受非法侵害时,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2、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有权以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如宣扬他人婚恋生活、私自开拆他人信件,了解他人的秘密等,都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

  3、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监护人有权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4、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的,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5、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如尚未冲洗的婚礼当天的照相胶卷或婚礼录像带被他人毁坏,新婚夫妇可以以侵权为由要求赔偿精神损害。

  6、因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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