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感谢费”校长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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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2日00:21 重庆晚报 | |||||||||
本报讯中学校长何发启利用职务便利,收取他人“感谢费”7万余元,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昨日,何发启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检方指控,现年43岁的何发启,原在偏远山区工作,1996年6月被调到涪陵区第八中学当校长。上任不到一年,何发启便开始打起小算盘。1998年5月,该学校要购置一批电脑,他将这笔16万元的业务交给四川省某电脑公司,电脑公司送给他4500元的“感谢费”。20
今年2月,因群众举报,何发启东窗事发。7月17日,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何发启认罪悔罪,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记者张勇通讯员秦江泽网络编辑:李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