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环路两车追尾6人死亡案判了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2日04:27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高新法检 实习记者 余驰) 持无效驾驶证,驾驶未经年检合格的货车驶上三环路。将车停在道路上作业时,又没有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最终导致6人当场死亡。这起发生于去年10月的三环路重大交通事故,近日有了结果。高新区法院依交通肇事罪判处司机凡洪晓有期徒刑3年。
去年10月14日,凡洪晓持无效驾驶证,驾驶未经年检合格的小型货车到三环路石羊立交桥处作业。由于道路中间隔离带内施工,凡洪晓将车辆违规停放在前方超车道上,但是他并没有按照规定正确设置道路作业安全警示标志。2时28分,刘海(化名)等6人驾车经过,当时凡洪晓并未在车上。由于车速过快,躲避不及,刘海的汽车前部碰撞到凡洪晓的小货车尾部,造成两车毁损,刘海等车上6人当场死亡。后经查明,刘海属醉酒后驾驶。 事后,警方作出事故认定,凡洪晓违反在高速道路上驾驶车辆的规定,违反车辆年检规定;凡洪晓所持驾驶证为无效证件。刘海醉酒驾车。凡洪晓和刘海负同等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凡洪晓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对于刘海等人醉酒驾驶的情况,以及凡洪晓是受公司指派前往施工作业等情节,法院认为,并不影响凡洪晓行为的违法性,不影响对其定罪。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注意到,法院在判决中并未采纳事故认定书。就此,本案的主审法官告诉记者,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警作出的技术性鉴定意见,这对事故的行政处理是有直接指导作用的。但对刑事案件而言,认定书仅仅是一种普通的证据。刑事案件的定案依据是严格的因果关系。由于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处于静止状态,认定书的内容与本案事实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法院没有采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