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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犯罪从轻处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2日08:08 大众网-大众日报

  本报烟台讯记者日前从芝罘区检察院了解到,烟台一公司停薪留职职工李某致人轻伤一案,鉴于加害人及时赔偿了受害人医疗费,该院公诉科认为此案适用“平和司法”程序,决定不予起诉。李某闻知后非常激动:感谢检察院给了我改过自新的机会。

  3月2日9时许,烟台一家公司对单位集体宿舍人员实行强制搬迁,李某不搬,拿起一个碎酒瓶将单位保卫科长颈部捅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李某原系该单位职工,虽已购买了
住房,却一直占用集体宿舍。去年9月,单位曾多次向包括李某在内的部分住户下发搬迁通知,但李某一直带头坚决不搬。于是,单位派出10余人对李某实施强制搬迁,没想到出现上述伤人事件。

  办案人员提审李某时,他认为只有法院才有权力实施强制搬迁,单位的做法侵犯了他的权利。办案人员又来到该单位,对单位的一些难处表示理解,但也指出单位采取撬门方法强制职工搬迁是不妥当的。该单位领导表示,李某毕竟是单位的老职工,不希望看到他坐牢,只要他能诚心悔过,赔偿受害人医疗费,按规定搬走,希望司法机关给他从轻处罚。李某得知单位请求司法机关从宽处理他后,当即表示愿意赔偿受害人医疗费,并尽快从单位宿舍搬走。

  据烟台市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徐志涛介绍,“平和司法”程序,就是对符合适用条件的轻伤害案件、过失犯罪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等轻微犯罪案件,在相关司法机关启动、参与和监督下,由社区综合治理机构主持,被害人、加害人就案件处理自愿达成共识后,由司法机关对加害人进行非刑罚化或者轻刑化处理,使加害人能够通过主动的行为改过自新,被害人的物质和精神损失得到及时、充分补偿,进而恢复社会关系。据介绍,自去年10月以来,烟台各级检察机关探索实行“平和司法”,收到良好效果。

  烟台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对于那些主观恶性较大的累犯、惯犯,社会影响恶劣的带有“霸”字色彩的案件、涉“黑”的案件,社会危害性较大的“两抢”案件、入室盗窃案件,以及团伙、流窜犯罪等案件,不适用“平和司法”程序。

  省检察院的法律专家认为,“平和司法”把对被害人的损害补偿放在重要位置,以补救社会关系为着眼点,以快速解决争端为切入点,以教育挽救犯罪人为落脚点,体现出切合社会主义社会实际的公平感和人文关怀的和谐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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