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骂他人还需经济赔偿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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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2日08:08 大众网-大众日报 | |||||||||
本报济南讯对别人进行辱骂、打耳光,在赔礼道歉的同时,该不该进行经济赔偿?近日,济南市某基层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名誉侵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但没有支持原告关于经济赔偿的要求。此案件的经济赔偿问题,引起法学界的关注和争议。 刘某和王某是济南市历下区相邻的两个商户。由于生意上的原因,王某多次对刘某进行辱骂;刘某称有一次还被王某殴打。最后,刘某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礼道歉,
一些法学界人士认为,通过辱骂、打耳光等行为侵犯他人的名誉权,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显而易见,却没有造成受害者的经济损失。自然人的人格尊严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的,也是不可以用金钱来赔偿的。因此,精神损害通过经济赔偿没有法理基础。省城律师刘守宪则认为,侵权人给受害者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仅仅通过道歉还不足以弥补受害者的损失。首先道歉是否是真诚的,受害者和法官都难以判定,道歉也无法补偿受害者曾经遭受的精神痛苦。再者,侵权者仅仅是道歉,也无法体现对其侵权行为的惩罚。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牟宪魁介绍说,目前我国的法律对名誉侵权的经济赔偿问题有明确的规定。侵权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如造成了受害者生病等,或者可以推断造成了受害者的严重损失,则应该给予经济赔偿。他同时也认为,由于对人的尊严的重视程度不够,目前我国对于精神损害的经济赔偿规定的范围比较小,仅仅限于给受害者造成了严重损害,赔偿数额也往往较少。现实中,受害者往往坚持“尊严无价”的观点,动辄要求赔偿数万元,甚至上百万元。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经常判决赔偿区区数百元、几千元。这么小的赔偿范围、这么少的赔偿数额,仅仅体现了一种抚慰性的补偿,无法体现人格尊严的价值。他建议说,随着经济的发展,精神损害的经济赔偿范围和数额都该逐步扩大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