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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撞树车毁人亡 几次转借谁来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2日09:09 沈阳网-沈阳日报

  一起交通事故导致车毁人亡。由于司机为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车内死亡乘客的家属找到了车主———东陵区高坎镇政府讨说法。镇政府感到很棘手,中华轿车已被人几经转借,现在不但车毁了,还要自己赔钱。面对这种情况,镇政府干脆一股脑将几名借车人告上法庭……

  事发驾车肇事车毁人亡

  2004年8月14日,新城子区内国道101线856公里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中华牌轿车撞树起火,司机张友及车内乘客周强死亡,价值十余万元的中华轿车被毁。此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新城子大队对此次事故做出责任认定:张友因无证驾驶车辆负事故全部责任。

  由于司机张友在事故中死亡,而保险公司也因司机张友无证驾驶对事故不予赔偿。于是,死者周强的妻子找到这辆轿车的所有单位东陵区高坎镇政府,要求其对自己丈夫的死负责。而高坎镇政府却觉得十分冤枉,这辆车的确是镇政府的,可是早已被当时的镇长王彦出借给别人了,但借车的人却不是死者张友。他们不明白,这辆车怎么会到了张友手里?

  庭审车主自称无责不赔

  这起似乎是责任明晰的车祸事故,却因赔偿问题一下子牵出一连串的借车人。原来,在2002年10月14日,东陵区高坎镇政府出资购买了这辆中华牌轿车。不久,因工作需要,时任高坎镇政府镇长的王彦将镇政府所有的这辆轿车借给刘龙使用。后来,经镇政府同意,刘龙又将该车借给孙涛。但此后孙涛却擅自将车借给自己的朋友———没有驾驶执照的张友,最终导致惨剧发生。

  对于借车一事,懊悔不已的孙涛回忆说:出事那天,我与朋友张友在周强的饭店里唠嗑。其间,我去了趟卫生间,可我一回来就发现张友和周强把车开出去了,之后就出事了。

  在死者周强的妻子提出索赔后,作为车辆所有者的高坎镇政府按照法院的一审判决履行了赔偿义务,共赔偿死者周强的亲属丧葬费等计8万多元。不过,高坎镇政府在今年初将原镇长王彦和先后借车的刘龙、孙涛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三被告向高坎镇政府支付其已赔偿周强亲属的8万多元丧葬费及被毁轿车的损失费。

  今年4月初,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庭审时,被告王彦辩解道:我在任高坎镇镇长期间将车辆借给他人,是我代表镇政府行使相应的职权;被告刘龙也是在征得镇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将车辆转借给孙涛的。我和刘龙都没有过错,所以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判决擅自借人有错该赔

  一辆借出去的车,发生了车毁人亡的事故,前后经历出借人原镇长王彦和刘龙、孙涛、张友三名借车人,那么究竟应由谁来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呢?

  法院审理认为:高坎镇政府原镇长王彦在其任该镇政府镇长期间,将镇政府所有的中华牌轿车借给被告刘龙使用,属正常职务行为。被告刘龙经高坎镇政府同意将该车借给孙涛并无不当。而被告孙涛在没有经过镇政府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车借给朋友张友。根据法律规定,借用人因管理、使用不善造成借用物毁损的,借用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被告孙涛对此次事故所造成的人身及财产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孙涛应赔偿东陵区高坎镇政府已支付的死亡赔偿款8万余元及被毁轿车款12万元。

  法官车辆勿借无驾照者

  法官向记者介绍说:本案,若司机张友在事故中没有死亡,那么则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最后一个出借人孙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进一步解释说:假设本案中的死者张友有驾驶资格,且孙涛出借车辆又是经过车主镇政府同意的,则孙涛无需进行赔偿,仅由张友承担事故相应的责任,并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另外,法官提醒读者,在出借车辆时,一定要弄清楚借车人是否拥有驾驶资格,否则一旦出现事故,车主难逃连带赔偿责任。本报记者潘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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