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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电站位置引发纷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2日11:30 今晚报

  本报讯 (见习记者孙启明 通讯员刘军)一业主入住新房后不久,发现自家房屋旁建起了变电站。于是,该业主以开发商在此位置的建筑与售房时沙盘所显示的流水景观不符为由,将开发商告上法庭。两审之后,法院认定双方并未在合同中对此地建筑进行约定。同时认为,该变电站及交接箱是为了周边地区包括该业主本身供电的需要,如因此造成损失,可另行起诉,由此判决驳回了业主诉求。

  2004年6月23日,梁某与本市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该公司开发建设的坐落于塘沽区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甲方(某房地产公司)未征得乙方(梁某)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商品房的房屋设计和环境布局。确需变更的,甲方应自设计变更方案确定之日起30日内与乙方协商。乙方同意变更的,双方订立补充合同。合同的附件(补充合同)还规定,小区所有配套设施按规划和主管部门最后批准的方案执行。2005年10月,该房地产公司在梁某购买的房屋北侧建造了变电站和交接箱,梁某随即提出异议,他认为根据该房地产公司售楼处所展示的沙盘,此地应为流水景观,而不应是变电站和交接箱。经与房地产公司协商未果,梁某将对方告上了法庭,要求该公司拆除上述变电站和交接箱。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对其主张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实,故对其诉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收到一审判决后,梁某认为原审法院就双方争议之位置究竟应建设何种建筑物认定不清,遂提起上诉。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签订的合同中虽然没有约定诉争之地建筑物是否存在,但从梁某提供的照片可以看出,梁某在入住后即起诉前,房地产公司才开始修建变电站及交接箱,地点正处在梁某住房处。这势必影响梁某正常的生活,但该变电站及交接箱是为了周边地区供电的需要,也包括梁某本身利益,故对梁某的请求,不予支持。如因该公司的行为给梁某造成损失,可另行解决。由此,市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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