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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支书早晨广播时触电身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2日14:54 新民晚报

  一名村支部书记在对全村广播时,因扩音机漏电被电击身亡。日前,宝山区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扩音机实际制造者河南省虞城县胜利电器有限公司赔偿死者亲属26万余元,批发商、销售商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扩音机漏电

  2003年12月8日7时许,江苏省赣榆县木套村党支部书记秦华绪在广播讲话时突然身亡。经公安机关鉴定,系电击死亡。

  2004年4月13日,经鉴定,该扩音机“制造粗糙、布线混乱,存在着导致意外触电的安全隐患,特别是输出端的接地与扩音机的接地之间未进行隔离,一旦外接负载外壳意外带电,将引起扩音机外壳同时带电,造成使用人员的伤亡。”扩音机外观标明制造商是上海淞声电讯设备厂。

  多方成被告

  死者家属没查到“上海淞声电讯设备厂”,但查到了“上海淞林电讯设备厂”,并于2004年11月25日向上海宝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海淞林电讯设备厂、实际制造者河南省虞城县胜利电器有限公司、批发商山东临沂市兰臣广播设备有限公司、销售人柏干余以及江苏赣榆县供电局等5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29万余元。

  被告称无责

  庭审中,批发商兰臣设备公司、销售人柏干余辩称,设备是从胜利电器公司合法购得的,购进时已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标识,尽到了注意义务,自己无过错,不承担产品缺陷责任。

  赣榆县供电局认为,肇事的扩音机安装在受电端,属用电人的供用电设施,在此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应由产权人承担,和供电人无关。

  实际制造者胜利电器公司未出庭,但递交的书面答辩称,其仅为淞林电讯厂加工扩音机,淞林电讯厂支付加工报酬,以淞林电讯厂的名义销售。本次事故是由于在安装使用产品过程中没有按产品安装要求安装,与产品本身无直接因果关系。

  法院判赔偿

  宝山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扩音机经鉴定,存在可能意外带电致人伤亡的安全隐患,作为其生产者胜利电器公司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没有向法庭举证,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兰臣设备公司和柏干余作为产品的中间环节销售者,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淞林电讯厂否认是该扩音机的生产者,而胜利电器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台扩音机就是淞林电讯厂委托其加工的,故原告要求淞林电讯厂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不足。

  法院还认为,原告要求赣榆县供电局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河南省虞城县胜利电器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鉴定费共计26万余元;被告临沂市兰臣广播设备有限公司、被告柏干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江跃中通讯员薄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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