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岁幼儿放学途中落水身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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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2日14:54 新民晚报 | |||||||||
本报讯(通讯员陈莹峰记者潘高峰)年仅4岁的孩子放学自行回家,途中落水遭遇不幸。日前,浦东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学校因管理不慎承担全部责任,赔偿近20万元。 今年3月28日下午,张东卫年仅4岁的幼子下午放学回家途中不慎落入水中,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张东卫夫妇都在上海打工谋生,年仅4岁的儿子小游在家无人照顾,因而送到附近的民工学堂读幼儿园。平日里都是夫妻俩轮流接送,当日张东卫因工作需要脱不开身
法庭上,张认为学校在家长未到的情况下,擅自让不足4岁的幼儿自行离校,导致落水死亡,学校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校方认为,小游入学后,开始是其母接送,后因为小游家距学校仅100余米,其母又工作较忙,因此向学校表示过同意让小游放学自行回家。没想到出了这样的意外,校方也深表遗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游是不足4周岁的幼儿,学校理应承担相应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包含将幼儿安全交还父母的义务。现有关法律、法规虽未进一步规定幼儿接送制度的具体内容,但当放学时间家长未到时,学校仍应在合理时间内继续履行看护幼儿的职责,直至家长到达交接,或通过其他方式联系家长以完成幼儿的交接,而不应放任幼儿独自回家。 因此,法院判定小游的溺水死亡,与学校未完全履行管理、保护义务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链接】 《幼儿园工作规程》 1996年3月9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幼儿园应当建立房屋、设备、消防、交通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食品、药物等管理制度和幼儿接送制度,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