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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借款”原是劳动保证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3日01:01 重庆晚报

  本报讯“借”给单位10万元后,家住沙坪坝区的刘祥云提出辞职,并要求单位“提前”还钱,理由是“10万元并非借款,而是交给单位的保证金”。九龙坡区法院日前开庭审理了此案。

  刘祥云原是重庆联发塑料工业有限公司的销售管理人员。2005年6月1日,他与该公司签订劳资协议书,写明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2005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协议书还
约定:“若职工在合同期内,将公司业务私自拿给其他单位办理,或在经济上出现贪污受贿,或者合同期未满提前离开公司,公司有权追究职工违约责任,职工须赔偿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刘祥云称,自己为了就业不得不签订协议,且当日就交了10万元劳动保证金。但是,公司出具的却是一份借据:“今借到刘祥云现金十万元整,作为项目启动资金,借款期限为2005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期满后三个月之内归还,借款期限内,刘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回借款。”

  去年10月,刘辞职时要求退还保证金遭到拒绝,随后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九龙坡区劳动争议仲裁委认为“其提供的证据是借条,双方属于借贷关系”,因此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刘祥云认为,该公司以借款的形式违法收取保证金,该借贷关系应当无效,故请求法院判令公司退款。而公司方面辩称,原告违反竞业禁止的规定提前离职私办同类企业,有损单位利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0万元作为违约金不再退还。

  法官综合各方情况,认定被告收取的10万元应属保证金,并非借款。根据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一审法院遂判令被告退还10万元保证金。被告以原告违约应赔偿经济损失的抗辩理由,与本案无关,只能另行起诉。

  记者陈亮网络编辑: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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