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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治病注射杜冷丁染毒瘾 状告医院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3日05:30 华商网-华商晨报

  晨报鞍山讯 (记者董南迪) 十二指肠肿物疼痛难忍,杜某被注射了杜冷丁,连续使用杜冷丁383天后,杜某染上了毒瘾。

  认为医院错误地对自己采取了治疗措施的杜某,将鞍钢曙光医院告上了法庭。

  日前,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宣判。

  治疗十二指肠肿物染毒瘾

  昨日,记者从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杜某在2000年1月1日到曙光医院就诊,医院以十二指肠肿物将他收院治疗,于2000年2月10日未治愈出院。

  曙光医院在当年的1月26日开始对杜某使用阵痛药物,在3月17日为杜某办理“麻卡”使用杜冷丁止痛,每天两支以后陆续增加药量。

  2000年4月末杜某对杜冷丁的使用增加到每天5支,12月末减少至4支,直至2001年4月4日不再使用,杜某连续使用杜冷丁时间长达383天。

  鞍山市立山区法院一审查明,2001年3月,杜某曾到中国医大某院就诊,结论为胰头炎、十二指肠炎并建议无需特殊治疗。

  曙光医院在上述结论得出后,未改变治疗措施,只是于2001年3月28日开始为杜某采取戒毒措施,但效果不明显。

  杜某先后3次到辽阳四院戒毒,于2003年7月17日脱离毒瘾。戒毒期间,杜某被鞍钢康复医院诊断为药物依赖性精神障碍,还经鞍山市残联评为精神三级残。

  原审法院认为,曙光医院在履行治疗义务时,作出不正确诊断,虽然未构成医疗事故,但杜某所受到的损害与曙光医院的诊断及长期使用杜冷丁有因果关系,因此应承担一定责任。一审判决曙光医院赔偿杜某购买杜冷丁费用、治疗戒毒费用等共计12万余元。

  终审认定使用杜冷丁无过错

  一审宣判后,曙光医院提出上诉,表示为杜某办理使用“麻卡”完全符合医疗原则,没有对患者采取化疗、放疗等针对癌症的治疗方式,只进行了消炎、止痛的对症治疗。

  曙光医院认为所采取的是对杜某的最好治疗方式,而费用是患有疑难疾病的必然后果,与医院的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曙光医院的诊断行为无过失,曙光医院在给杜某注射镇痛药物无效的情况下,给杜某使用杜冷丁镇痛并无不当。由于杜某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原审认为曙光医院在得知上级医院排除癌症后未变更治疗方案存在过错的理由不成立。

  鞍山中院认为,虽然杜某在医疗过程中发生了一定的精神症状,但这是药物依赖的结果,在曙光医院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失的情况下,该医疗风险应当由患者承担。

  原审法院判决曙光医院承担赔偿责任,适用法律不当应予以纠正,依照相关规定,鞍山中院撤销立山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杜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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