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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不得出现清真禁忌食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3日05:42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 薛昆实习生 吴薇)提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审议的《陕西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指出,经营清真食品的人员不得与非经营清真食品的人员混岗,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内不得携带、食用清真禁忌食品。

  该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有独立设置的生产厂房、库房、销售场所和专用的加工生产器械、计量器具、检验设备、储
存容器、运输工具;企业负责人中至少有一名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回族等少数民族员工所占比例不得低于15%;从事清真肉食业、餐饮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回族等少数民族员工所占比例不得低于30%;屠宰、采购、配料、烹制、储运等工作岗位从业人员应当是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制度健全。

  非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使用清真标志、标识或者发布清真食品广告。从事清真肉食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清真饮食习俗屠宰畜禽或者加工、制作清真肉食品,并依法接受检疫、检验,清真用畜实行定点屠宰。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宾馆饭店等场所经营清真食品的,应当设置清真食品专用区或者专用柜台、摊位,经营清真食品的人员不得与非经营清真食品的人员混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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