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掉进沟里 我为啥也要“埋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3日10:24 千华网

  市民李刚(化名)在回家的路上,掉进刚挖好几天的施工沟里摔伤,本来就够倒霉的,而法院判决,李刚还要承担一部分责任。李刚不明白,自己是受害者,为啥也有过错?

  记者昨日从铁西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样一起案件:2005年10月17日晚,李刚按照习惯的路线,经锅炉房回家时,突然脚下一空,掉进一条深沟里。后来打听得知,此沟是一家供暖公司因供暖施工挖的,沟深近一米。此次失足,李刚右腿骨折。李刚认为,供暖公司没
有设置护栏,对行人造成了严重威胁,导致自己受伤,供暖公司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于是将供暖公司告上法庭。供暖公司认为,他们在施工过程中,设立多盏警示标志,已经尽了注意警示义务,另外,李刚按习惯路经此处,应该知道沟的存在。关于赔偿数额,如果李刚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与施工有直接关系,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予以补偿。

  法院查明,2005年10月10日左右,供暖公司因供暖施工需要,在其供暖的锅炉房附近通道上挖了一条沟,并在沟的上方设置了警示灯。10月17日晚7点30分左右,李刚从母亲家回来,掉进深沟。他当即到鞍山二院救治,诊断为右胫腓骨骨折,住院治疗2天,后又入住铁东区骨伤病医院治疗39天,共花去医疗费6000多元。

  法院认为,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据规定,供暖公司应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供暖公司虽然在施工现场设有警示灯提示,但没有采取其他安全措施,致使原告坠落,造成人身伤害,供暖公司应对自己的过错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伤害后果,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

  至于为何也要李刚承担部分责任,法院认为,该沟于2005年10月10日开始施工,距李刚摔伤的日子有7天左右,原告也称自己按习惯走在回家的路上,应该知道该处施工存在地沟,李刚走到此处,也应尽到注意义务。所以李刚也应对自己未能尽到注意义务致使坠落造成伤害的后果承担30%的责任。

  鉴于此,法院一审判决供暖公司赔偿李刚人身损害赔偿金8000多元。

  (郑忠宗 记者周庆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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