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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跑腿]个人转让住房如何征收个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3日11:50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读者吴先生来电:

  我有一套原单位分配的房改房,想在适合的时候卖掉。但近日听说国家税务总局已发布新规定,从今年8月1日起,全面对个人转让住房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不知汕头是如何征收的?

  就吴先生提出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市房管部门。据介绍,按照国家新规定要求,从今年8月1日起,全面对个人转让住房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并将其与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征收一并办理。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新规定还针对商品房、自建住房、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已购公有住房、城镇拆迁安置住房等不同住房类型,就房屋原值的计算标准作了详细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汕头市房产管理局市场科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一新规定,实际上是对原有相关规定的进一步明确。根据国家、省有关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相关通知精神,汕头市自去年12月开始,就已经对符合规定的个人住房的转让交易征收个人所得税。并规定个人住房转让和税收由房产所在地土地房产交易部门和主管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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