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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承诺市民可投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3日16:45 深圳晚报

  我市出台《行政服务大厅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不履行承诺市民可投诉

  本报记者陈莉实习生曾晓璇报道昨天,记者从第38期《市政府公报》上获悉,为及时、公正地处理办事群众的投诉,促进我市行政服务大厅(以下简称政务大厅)进驻单位及
其工作人员高效廉洁、依法行政、热情服务,我市出台了《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投诉处理暂行办法》。根据该办法,政务大厅进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如果有不履行公开服务承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依法受理等行为,市民可以向政务大厅管理办投诉,管理办应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并答复投诉人。

  几种行为可投诉

  办法规定,政务大厅各进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如果有下列几种行为: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依法受理或决定,或不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二、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或违反有关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的;三、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损害投诉人合法权益的;四、不履行公开服务承诺,无正当理由未能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的;五、办理审批服务项目出现差错不及时改正的;六、工作态度不好,业务质量不高,办事效率低下的;以及其他情况。办事群众可以通过现场投诉、投诉举报箱、投诉电话、电子邮件、网上投诉等途径以口头或书面等方式向政务大厅管理办的投诉室进行投诉。

  投诉办结有时限

  同时,办法还规定了不同投诉情况的办结时限。对现场投诉,经调查核实,事实清楚的,应当场解决;情况复杂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投诉人;对信函、传真等书面投诉,应登记留存,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答复投诉人;对网上投诉,事实清楚的,在一个工作日内网上答复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在网上答复投诉人;对较为复杂或涉及两个以上进驻单位的投诉,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投诉人;对重大投诉事项,则按《深圳市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办法规定,对投诉人投诉和反映的问题,被投诉人要认真对待、及时整改,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压制投诉或打击报复投诉人。经调查核实,投诉反映问题确实存在,被投诉人拒不改正,或多次引发被投诉行为,大厅管理办应给予通报批评,并可要求其主管部门从政务大厅撤回被投诉人。对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主管部门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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