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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司机监守自盗偷走巨额电脑配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4日00:01 深圳晚报

  本报记者袁江斌报道受人唆使后抵挡不住诱惑,运输司机杨某涉嫌伙同他人盗窃货主的电脑配件,赃物销售后共得赃款228万元。昨天,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杨某及另一名同伙涉嫌盗窃罪出庭受审。

  根据指控,被告人杨某从2005年2月份起,受雇于货主李某,专门负责驾驶车辆为李某接运电脑配件等货物到盐田区沙头角一房内存放,同时根据李某的安排负责送货给客户。
然而,当杨某结识同伙王某(在逃)后,在王某教唆下,杨某产生了窃取货主货物变卖牟利的想法。同年6月21日,杨某再次驾驶车辆到存货地点准备送货。此时,杨某及王某认为作案时机已到。当晚10时,王某找到本案另一被告人穆某,由穆某驾驶一辆大宇牌小轿车一同来到沙头角径口村25号货物存放处。此时货主李某回家取钥匙,王某、穆某会同杨某、张某(在逃),用自备的作案工具打开货房门,共同将该房内的英特尔、赛扬品牌CPU以及IC等电脑配件搬到穆某的轿车上,随后一起驾车逃离现场,并前往上海进行销赃。

  据庭审,作案得手后,杨某、穆某分别获得赃款80.5万元和34万元。而据杨某陈述,此次作案共得赃款达到228万元。庭审时,杨某和穆某均表示自己有罪,但对被指控罪名有异议。杨某的辩护人也认为杨某是李某仓库钥匙的保管人之一,庭上的证据均无法证明杨某是用自备作案工具打开房门的,所以杨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而应定性为侵占他人财产罪。穆某的辩护人则认为,穆某在货物到手前对盗窃事件并不知情,他只是参与了销赃,应当以销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将择期宣判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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